可能有不少朋友学习税务师或CPA的课程时,听说过投资未到位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那是否就意味着认缴制下,未实际出资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不少财务对于这一点比较模糊,因此,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案例A公司由甲、乙两位股东于2020年1月1日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两人各出资50万,各占股50%,且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出资完毕。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甲、乙二人各出资30万,共出资60万,还有40万未出资。2021年1月1日,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期限1年,年利率7%。那么,2021年A公司的银行借款利息是否允许扣除?如能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1.认缴制下,未实际出资时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归到开篇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认缴,那么规定的投资期限就是章程中规定的认缴时间,如果章程中规定的认缴时间较长,例如20年或者30年,则企业在这20年或者30年中发生的借款利息都是允许税前扣除的。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即将到期时,经过股东决议,可以修改章程。所以,只要章程规定的投资期限没有到期,则未到期时发生的借款利息都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2.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A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截至期限是2021年12月31日,到该日为止,甲、乙两个股东共出资60万,还有40万未出资,因此,未出资的40万所对应的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已出资的60万对应的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3.如何计算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2021年银行借款利息总额=100万*7%=7万。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7万*40/100=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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