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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七篇 残保金“分档征收”优惠文件汇总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2019]98号)

1、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注意:残保金分档征收、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缴以及2017年标准征收残保金的优惠,都已经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2022年开始以新的标准进行征收与核定。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用工模式仍然适用。

查看政策全文请联系@从善人力 020-33971702,或发送邮件至guhongbin@conshan.cn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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