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凡
肉夹馍、胡辣汤本来只是传统地方美食,一旦加上地名,就有各种协会冒出来,委托律师全国撒网,找小吃店收加盟费、会员费,此类现象早已不是个案。这些协会大范围起诉小吃店的目的,说起来可能冠冕堂皇,“统一品牌推广机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云云,实则无非为了创收——与其说是在保护商标,不如说是要收保护费。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明确地方协会无权收取加盟费,此番最高法院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一步释法说理,对统一类似案件裁判尺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依法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重在保护地方特色品牌,不应成为地方协会的敛财工具。
一方面,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并非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地名 商品名”的集体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在传情达意层面的合理使用,也理应受到保护。地理商标是区域公共资源,非盈利组织不能将其用于牟利,这一底层逻辑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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