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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甲供工程中的差价模式和总价模式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以上内容节选自《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海南省国税局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中也引用了上述观点。

李志远认为,上述两种模式往往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有很大关系。根据甲供材料、设备、动力等价款是否计入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款金额,可将甲供模式分为差价模式和总价模式两类。 由于上述增值税处理方法不同,也会导致会计核算、发票开具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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