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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可以开专票吗(开宣传推广费发票什么行业可以开)

2020年伊始,我国遭遇了新冠疫情的影响,疫情对线下生活服务业带来的影响更是致命的,后来随着疫情的发展蔓延,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知道消费是拉动经济的重要动力,各国为了刺激消费出台了不同政策,有的国家是直接给民众发钱,干脆又直接,我国则在部分地区开始发放消费券,以此来带动民众消费,复苏生活服务行业。



今天我们来梳理下发放消费券过程的那些税事儿,







场景:第三方比如银行、商管公司,通过推广方在小程序开展用户补贴营销活动。第三方把补贴款 服务费给推广方,推广方开专票给第三方,补贴款全款按第三方制定的规则发放给用户线下消费使用。


这种模式下,推广方挣得服务费,但是补贴款第三方也要全额开具发票,推广方补贴款 服务费全额进收入交税;因为补贴给线下用户会涉及一些涉税问题,我们来梳理下。




涉税问题:推广方在发放消费券给个人时,虽然为非现金支出,但是仍设计企业所得税入账支出扣除问题、及支付个人消费券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一,入账合法有效凭证事项,推广方消费券为成本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成本费用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依据真实合法相关性原则,不一定仅限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入账凭证,针对互联网企业发放小额零星的补贴,可以凭支付凭单作为入账支出。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支付个人现金或非现金支出作为支付方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但是推广方由于发放的抵扣券、消费券,属于在一定场景下消费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视同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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