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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扣个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交税吗)


之所以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会产生“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税”的认识,就是因为对这一条的规定只注意了条文的后半段“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注意看到条文前面的主语限制“股份制企业”。也就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税,只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为了消除部分人对这条规定的误解,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第二条,专门做了补充解释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首先,做了主体限制性规定,为:股份制企业;其次,对资本公积的来源做了限制性规定,即: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也就是说,即使是股份制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依然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家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因此,国家又出台了新政策: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从这里看,似乎任何企业凡是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防止大家对这条规定的误解,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第二条第二款,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这个条款的规定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仍然和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一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以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是按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缴纳个税的差别化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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