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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校系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江西省高校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甘人社通〔2021〕29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行政学院),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现将《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2021年7月27日





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激励广大基层人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积极贡献,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基层下列机构(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各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校)、临夏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甘南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讲师团(组)。
  (二)各县(市、区)及临夏州、甘南州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申报全省企业有效职称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级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教授、副教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企业有效”职称证书。全省基层有效或企业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评价条件标准评价。
  第六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讲师、教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助理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员对应十三级。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协作服务关系的;或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三)存在剽窃、抄袭、伪造、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基层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本专业相关的综合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具有较明确的专业方向,教学和理论研究水平较高,取得业内同行认可。
  第十四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两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两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综合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位列前40%,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评估为优秀等次;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及时转化科研成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
  (三)能够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
  (四)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县级以上表彰1次。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教授(高级讲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副教授(高级讲师)满5年。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得市(州)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咨询类奖励。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外语应用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教授(高级讲师)以来,甘南、临夏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作为前3名获得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
  (二)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或科研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三)获得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入选全省好课程目录1次;或入选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论文1篇。
  (五)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得市(州)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党委或政府采用1项,或被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采用2项。
  (七)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2项。
  (八)获得市厅级以上个人表彰1次;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基层理论宣讲工作先进个人2次;或入选市州级以上人才工程;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教、挂职中获市州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2次。(甘南、临夏州委党校所属人员需再达到上述(一)至(七)项专业技术业绩3项,其他人员需再达到上述(一)至(七)项专业技术业绩2项)。
  (九)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
  (十)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6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及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一)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优秀科研咨询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获得市厅级优秀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次。
  (二)独立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1项。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或省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州党委或政府采用2项。


第四章  副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基本具备基层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本专业相关的综合理论知识,能够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一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一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综合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评估为良好等次;
  (二)能根据培训要求,及时吸纳和转化科研成果,不断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
  (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讲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讲师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讲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采用1项。
  (三)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县级以上课题。
  (四)入选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名师后备人才。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外语应用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任讲师以来,甘南、临夏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所属人员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须达到3项。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获得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二)获得全国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三)作为前2名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四)作为前2名作者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6万字)。
  (五)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采用1项。
  (六)作为前3名完成省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
  (七)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工程(甘南、临夏州委党校所属人员需再达到上述(一)至(六)项专业技术业绩3项,其他人员需再达到上述(一)至(六)项专业技术业绩2项)。
  (八)在临夏、甘南州和全省县(市、区)所属单位从事教学工作25年以上,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九)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
  (十)获全省基层理论宣讲工作先进个人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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