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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是(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有)

一、不征税收入



(一)一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第一条




2.自 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


注: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热点问答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利息是否应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确认收入。


对比: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某公司2018年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如果2018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


1、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


应税收入确认:企业应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政府补助不影响本期损益,故不作纳税调整。但需将120万元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和第3列。


2、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列本年支出金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1万元在年报时通过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处理。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财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需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免税?哪些收入不免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何区别?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五)国债、地方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铁路债券的利息不免增值税,应当照章申报增值税。


某居民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为5%的三年期国债4000万元,持有180天时以41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就该笔交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0  B. 51.97  C.98.63  D.150


答案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4000×(5%/365)×180=98.6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4150-98.03-4000=51.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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