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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现销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的规定方式及利弊:







在之前的《流转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系列专题中,我们详细阐述和分析了视同销售行为在不同领域中的界定和处理方式,有读者问到“不同情形的视同销售在税收实践中是如何实现的呢?”这个问题税每人将分两期为大家介绍~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常采用列举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即只有文件明确列举的行为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没有明文规定的不需要纳税。其主要原因是基于税收的强制性特征,采用列举法可以有效限制课税范围,防止征税范围的随意扩大。


但其弊端在于制度存在滞后性,对于创新的商业模式以及新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其反映速度较慢,税源流失在所难免。


排除法,即文件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其余行为则都纳入征税范围。虽然排除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税源,实现税收的即时征管,但是容易引发征税范围的大幅扩张,从而侵犯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实践当中不予采用。


(未完待续)


#下期预告:“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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