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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基本法吗)

法律答疑:“偷税”和“逃税”一样吗?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称“非法避税”。避税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减少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避税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税行为,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1978年以前,我国由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这一时期为有效规制逃避纳税行为,我国也在此期间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律。其中,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在1950年至1986年间征收工商业税的基本法规,对于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激其应纳税款外,并处漏税额一至十倍罚金。这一时期的单行立法对其对应领域的逃避纳税的行为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且“偷税”与“漏税”并行,尚未形成统一的偷税或逃税概念。



我国在1979年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时漏税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行为考虑,七九刑法将偷税和抗税规定在一个法条当中。此时,逃避纳税构成犯罪的被称之为“偷税罪”。但由于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私有经济活动较少,再加上受到当时政治思想等制约,七九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较为粗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越来越大,非法逃避纳税的问题也愈加严重。为了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统一对七九刑法关于偷税罪条款的认识,199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同年9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于偷税犯罪的规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该《规定》在七九刑法偷税罪的基础上增加了罚金刑,在刑期方面,将偷税罪的法定刑上限提高到了七年,优化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作出重大修改,相比较七九刑法,该法第201条放弃空白罪状形式,采用叙明罪状列举了偷税罪的行为方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也首次增加到了刑法作为偷税手段方式之一。



2009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此次修正案对偷税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罪名的变化,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二是罪状的修改,对逃税的手段行为不再逐一列举,而采用概括式的表述方式将逃税行为总结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大类。三是犯罪起点标准的变化,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不再用具体数额作为逃税罪入罪标准,而是以“较大”与“巨大”模糊性描述代替。司法机关可以根据逃税犯罪的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具体界定,弥补的法律的滞后性,增强的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立法的灵活性;四是在刑法条文最后增加了免责条款,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可以鼓励逃税者悔过自新,而且有助于増强纳税人纳税义务遵从度,从而稳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管关系。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逃避纳税行为界定发生了由“偷”到“逃”的转变,恢复了该项罪行的实际内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本位思想,更好的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201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对《税收征管法》的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依然沿用1997年《刑法》的第201条的规定,未与《刑法修正案(七)》保持一致,依然将逃避纳税的行为定义为“偷税”。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税收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被称之为“偷税”,在现行《刑法》中,被称之为“逃税”。虽然两类法律对于“非法避税”这一行为在称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对于什么是逃避纳税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内涵。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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