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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财政局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通知的规定进行抵扣,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以农产品为原料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企业。作为试点范围内的生产企业,面对政策变化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试点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进行核定:


(一)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例1:某试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17年8月销售红酒100000公斤,按照税局公布的单耗葡萄比为1∶1.5,则核定耗用葡萄数量为150000公斤。若葡萄平均购买单价为3元/公斤。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150000×3×17%÷(1 17%)=65384.62(元)。


(二)成本法


根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例2:某试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17年8月销售红酒100000公斤,本月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00元,其中经税局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85%,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 扣除率)=500000×85%×17%÷(1 17%)=61752.14(元)。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三)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局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3:某新办试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生产红酒,参照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0000元。次年向主管税局申请核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2000万元,则少抵扣的2000元可结转下期抵扣;如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8000万元,则多抵扣的2000元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注要点


(一)通过对以上三种不同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举例,可以看出核定扣除办法和现行购进扣税法是有差异的,关键在于国家公布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大小和税局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的高低,由于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所以,采用成本法核定进项税额扣除的企业每年要关注当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对生产成本的占比。


(二)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试点企业应自执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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