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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表封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封皮从哪打印)

【本集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公告(2017年第54号),我们要深刻理解和领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隐藏着哪些高风险事项?是否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做了十年而忽略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的风险呢?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文件。


主要内容


申报表封面最容易填错的是“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别问题】


本年度仍在开办期的企业如何填报“税款所属期间”?


答:不填!不报!


问:为啥?


开办期是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那么,何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有人说这只是针对减免税企业的,不适用于其它企业。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其它企业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中,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可见,“生产、经营之日”应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里明确限定了是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执行标准,不适用一般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专家结论


(1)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应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准。


(2)筹建期较长的企业是以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之日作为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明确上述定义和判定标准后,再进一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企业筹办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进行归集。


企业筹办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而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


最后是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与税法规定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是:


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与税法规定一致。


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不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项下的“其它流动资产”栏目填列。


本集结论


申报表封面的“税款所属期间”,要分不同情况加一填报。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不用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填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除特别关注上述本年度仍在开办期的企业如何填报外,还要学习:


有些纳税人是在2016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7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间”就填“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有些纳税人是在2017年的年度中间开业的,至2017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如成立日期是2017年5月18日,则填写“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如果纳税人在2017年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如果纳税人在2017年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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