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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收入要怎么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收入确认税收政策)


【案件回放】


李某由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作。李某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李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另一部分是根据B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一线操作工作的,根据产品完成量,每月发放相应的奖金。2017年7月底,李某向A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同时提出辞职,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均同意李某辞职,但是一直未发放李某7月的工资及奖金。2018年3月,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17年7月的工资、加班工资及奖金共计5000余元。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2500元的基本工资,对要求支付剩余2500余元加班工资和奖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定发放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第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本案中,李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2500元的基本工资,故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承担足额支付李某基本工资的责任。而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奖金的请求,该责任系其用工单位B公司的责任,李某应向用工单位B公司主张,故仲裁委对该请求予以了驳回。


【瀛台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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