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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为原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工商版)

——知版情权系列之二

股东会



案情股权介绍:


20股权转让15年4月3日,优创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东”)、广州聚融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港卫视前海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太平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股权转让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持股3更为0%、30%、40%工商。


2016年5版月23日,聚融公司以1元对价将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股权前海亚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项转让未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0公司17年4月,股东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司权变提供相关材料。


后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1、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起至2017年年底的股东会会议工商记录、公司章程等,由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辅助决议进行;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由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辅助进行等诉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关于股东是否有权行使知情权。股东经工商登记,合法取得股东会股东身份,有权行使知情权。虽然公司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但不影响股东知情权实现,公司可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公司权利。


2、关于股东要求决议提供决议等材料更为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内档可知,2016年的股东变更无相关决议,股东故只能请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公司应准备决议等材料,因此主张合理。


3、关于股东要求提供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等材料是否合理。在股东长期原不参与经营,不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情况下,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合理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其抗权变辩不得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等予以维持。


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主张,根据《会计公司法》第十三条,会计帐簿不包含会计凭证,在股东未能提供充分理据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该项主张,即股东仅有权查阅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账、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




律师说法:


1、本案中,股东在原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报警方式予以维权。在未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警方一般不予受理,股东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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