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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缴纳税款滞纳金(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不缴纳滞纳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经营企业更应依法合规。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捍卫法律尊严,切勿心存侥幸!有胆敢偷逃税者,理应付出代价。



某餐饮公司经营人李某甲,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相应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回顾


2004年,李某甲以父亲李某乙的身份成立了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李某甲担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主要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标准给合作的学校配备学生餐,每年营业额达450万元左右。后因经营不善、收入锐减,李某甲动了歪心思,想通过虚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于是,李某甲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找到李某甲,告知其补缴税款事宜,李某甲以公司不再营业为由拒绝补缴。税务机关先后对李某甲经营的餐饮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要求其补缴税款及相应罚款、滞纳金等。面对有关部门的反复提醒及催缴,李某甲均拒绝缴纳应缴税款及罚款等。


因李某甲坚持拒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涉嫌逃税罪,税务机关依法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随后,李某甲被民警抓获。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终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的李某甲,悔不当初。最终,由其家属代为补缴相应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因李某甲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并补缴了全部税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检察官提示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纳税人要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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