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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学校(学校算企业还是非企业性单位)

交汇点讯 省教育厅等11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作出部署。


中央“双减”意见下发以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协同治理,我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效明显,校外培训机构大大压减、“营转非”“备改审”、出台政府指导价等工作基本完成,预收费监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为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打下良好基础。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学龄前儿童)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坚决防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发生,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文,就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


一、严格规范培训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25号)要求,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普通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各地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坚持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在审批、监管及年审年检等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二、严格规范收费时长。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专户、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四、严格订立培训服务合同。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时应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学员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培训收费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取收费发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违规收费凭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五、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央“双减”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以及《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继函〔2021〕10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将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探索省级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2022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运用国家或地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采取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托管、“一课一消”“分期拨付”等形式,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监管平台,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部纳入监管。各地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投入运用前,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各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审批机构时,应将预收费监管作为必备内容予以审核,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予审批。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双减”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做好教育部门原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或原学科类转型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信息或风险保证金的交接工作,通过加强预收费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爆雷”“卷款跑路”等风险。


六、严罚重处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票据违规、虚假宣传、消费欺诈、恶意涨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时段收费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依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不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公示、收回办学许可等方式予以惩戒,并会同银行严格监控资金流向,严防“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定期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七、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教育、科技(科协)、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分别牵头抓好本地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收费、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和依法查处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推进省级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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