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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防易地建设费(海南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针对我的提问,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也进行了一定的解答。




1.目前部分房屋销售期间均会宣传车位比,但落实到实处却是地下车位绝大部分属于开发商,属于业主的仅有零散的地上车位,这个里面是否涉及到虚假宣传问题?




官方回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宣传的车位比为规划内车位比,针对产权问题无相关法律约束;


2.就算开发商车位只接受长租,也只有地库的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物业不允许未购或者未租车位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是否符合规范?




官方未直接回复相关问题,但据查阅资料显示,物业无权要求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相关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具体车辆管理方式由业委会确认;


武汉市天祥上府车辆管理情况




3.目前绝大多数项目20年销售(长租)合同中对于约定的20年后,租赁方有权继续免费使用车位,请问这类情况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障?


官方回复:关于租赁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同时查阅其他资料显示,目前法律并不保障超过20年期限部分的租约,即目前合同中约定的首次租赁合同届满后,无条件继续拥有车位使用权一事并不会获得法律保障。


3.目前武汉开放了车位收益权限,针对目前部分小区停车收费较高但居民日常收入有限的情况,后续是否会出台政策针对不同区域停车费予以限制?
官方回复:关于车位租售价格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即目前的高价租售情况均属于市场调节,即依照供需关系来确定价格,在这里笔者就要打个问号了,因为在类似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利用其明显的资金优势,宁愿车位空着也不愿意平价租售(在此就不点名了),针对这里面可能涉及车位资源垄断问题,官方并未予以解答。


领导留言板回复内容节选


车位问题在目前确实让人头疼,开发商也把企业自主经营权也常常被当作免死金牌一样使用,但我们业主就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了吗?汕头第一城的解决方式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指导。针对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中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汕头第一城位于汕头市金砂东路与衡山路交界处,占地面积160亩。其人防工程地下室自2006年10月10日由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建造,2008年5月27日验收核准。第一城二期甲区的业主委员会应该从2010年10月获得了物业管理权,小区业主获得了物业管理权后委托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对第一城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与服务。


此小区的人防工程停车位自2010年12月15日开始由业委会出租给小区的业主使用,人防车位的租金由物业公司代收。




后针对小区部分人防车位收益问题,业委会与开发商产生争议,并闹上法庭,后项目业委会抓住项目人防工程由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建造,同时无法举证期间人防设施是单独兴建且没有分摊到业主购房成本一事,被二、三审判定“随着商品房销售完结,全体购房者成为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享有人防设施的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实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并不高,比如目前武汉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来源:武汉市民防办公室),与之相对的高额租金,真的是一本万利,希望此类高价租赁逼购情况能早日解决。






附件:二审、三审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二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5-27发布的《民事终审判决书》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564480c4da34c7b9cbcaa5a00d83019


三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1-14发布的《民事再审裁定书》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83e2a441fb146049cb3ab4200b2b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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