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应急厅转来的3月份事故信息并经核实确认,2022年3月19日,北海市合浦县长利广西硅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该项目未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项目建设单位: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乔木,项目负责人:刘怀艺;
施工单位: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萍,项目负责人:杨峰,专职安全员:洪珍妹;
监理单位:广西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中文,总监理工程师:李高明。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单位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具体要求如下:
一、停工整改范围
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
二、停工整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停工整改主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督促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停工整改(该公司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中无在建项目,各地应认真核查其在辖区内是否有在建项目)。
(二)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发的停工整改指令,并在整改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对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
(四)我厅委托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上述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凡整改未达到合格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达到合格条件的,应书面同意复工。如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及复工检查情况,以及对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督促落实情况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发出的扣分通知书等材料电子扫描件请一并报送。
(六)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落实事故企业项目全区停工整改制度,并按照本通知第(五)项的要求报送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项目停工整改和复工检查情况材料。对未落实停工整改制度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2022年度设区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考核内容。
(八)该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即行施工,违反了《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北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核查,立案查处及核查情况报告以及调查笔录、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九)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书面复工检查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公司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可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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