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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税收筹划合理节税方案(税务筹划节税方案)




一、网络直播行业现状

1.直播行业发展迅猛,从业规模超前


2021年5月20日,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发布《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产业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达3.88亿,而根据商务部此前公布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活跃主播人数超过40万,同时根据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0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达到1.05万亿元,2021年这一规模增至2万亿元。由此可见,无论从人员还是规模来看,直播行业发展迅猛,规模超前。


2.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管理难度大


伴随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直播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网络直播收益快、利润高等特点,加之直播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平台审查宽松等因素,一大批人员涌入网络直播行业,使得此群体日益庞大;同时网红经济中复杂的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造成网络直播行业现状管理难度大,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给行业监管带来考验。


3.直播行业风险漏洞较多


由于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平台监管不严、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直播行业风险漏洞较多,常见的税务风险、非法代言发布虚假广告、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较多,这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二、网络直播行业高频法律风险分析

(一)税务风险


网络直播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网络主播创造了极大的经济价值与税收,但对于这一行业,由于主播播主取得的佣金收入的“隐秘性”、网络平台的虚拟性,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高流动性、强虚拟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加之税收部门对此新兴事物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管路径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主播纳税意识淡薄,税务问题俨然演变成网络直播行业易触碰的一大风险点。


1.常见的逃税手段及现象——个人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


以此次薇娅涉及的税务风险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了一篇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介绍了薇娅偷税漏税方式: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而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中,也纰漏了其主要偷逃税款的手段: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无独有偶,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曝光的雪梨等网红主播们的“偷逃个税”套路,也主要是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的方式,将工资和劳务报酬转变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由上述几个案件梳理可知,主播们逃税的手段多为通过隐匿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将个人所得假以经营所得的外衣进行规避。


2.法律规制


我国行政法及刑法领域都对偷逃税款行为进行规制:


(1)行政法律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有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2)刑事法律


《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结合上述法规,在薇娅逃税案中,亦同范冰冰、郑爽等逃税案件一样,处理结果都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所以未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我国刑法201条对逃税罪的特殊规定,存在行政处罚前置问题,换言之,案件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个人独资企业合理节税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等相关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如取得核定征收资格,税率往往低至5%以下,而个人所得税则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故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成为高收入群体避税的工具。


但是,根据我国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理节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和发票流“四流合一”;二是业务真实而非虚构;三是不能通过注册多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则将每家个独销售额控制在500万内以获得核定征收资格。而判断业务是否真实的关键,则要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目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成本是否实际发生等来综合判断。结合此次薇娅涉及逃税案件,从税务机关纰漏情况看应当存在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并非真实发生的情况,换言之,若薇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仅仅是为了实现开票、核定征收的目的,但实质上并无任何经营业务、没有相应成本发生,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则容易会被认定为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这也是判断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成为偷逃税款行为的关键。这就要求如果设立的主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一定要是发生实质的业务,在财务方面也要有清晰的费用核算,真实的业务资料及其他材料,每笔工作都要严格留痕,人员、业务内容、合同签订、规章制定等都有清晰记录可循,即使利用的是设立地点的税收优惠(包括财政返还)政策,也会否认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


(二)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不仅是偷逃税务风险,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地位等风险也是网络直播可能触及的高发情况,尤其针对直播行业高利润及即时性因素,虚假宣传情况尤为突出,虽然《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广告宣传进行了规制,但此类侵权行为此消彼长。


1.网络直播较为突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虚假宣传


以刚刚过去的2021年双十一电商网络促销大战为例,突然爆出一个欧莱雅与李佳琦薇娅之间的“全网最低价”之争,在直播前,欧莱雅曾发微博称李佳琦直播间为“全年最大优惠力度”,但是最后却发现此直播间购买产品价格并非如之前宣传的全网最低价格,很明显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提供商品价格方面不符引人误解的事实,而后“欧莱雅被指虚假宣传”更是冲上了热搜。笔者通过在天眼查录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此公司曾经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行政处罚,如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沪市监静处(2020)062019002075号决定书,因欧莱雅公司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罚款40000万元;


2.法律规制


(1)广告法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欧莱雅在“全网对低价”事件上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预告“直播间是全年最大力度”,最终却没有履行价格承诺,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引发消费者诸多投诉也是“必然结果”。虽然此条广告是在欧莱雅官方微博发布,但打着李佳琦直播间最大力度字样,作为头部主播的李佳琦,作为新兴网红渠道,具有爆发力强,单场销售额高、影响力大等属性,仍也以默认方式许可此宣传方式,是否同样存在不正当宣传的嫌疑?


3.网络直播广告宣传的合法性分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6日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等主体法律责任进行了区分和规制,严格要求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涉及到广告宣传方面,《广告法》第九条(三)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等做虚假宣传,具体到网络直播过程中,商户及播主要对商品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客观描述,不要实施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词汇或宣传,否则很有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三)反垄断风险


1.法律规制及背景


2008年《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七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反垄断法》从开始实施到现在已有13年之久,法律必然也要不断修订完善,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其中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这也表明了国家针对重点领域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有关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初见成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的决心。


2.当前网络直播领域涉及的反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从其立法本意来看,更是站在消费者层面,约束品牌厂商不得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进行价格垄断,抬高售价或者以低于成本价倾销。然而近几年来,随着消费习惯和消费渠道的变更,直播火热程度有目共睹,从今年双十一某平台公布的交易数据看,双十一预售第一天(10月20日),仅凭李佳琦、薇娅两人就卖出了200多亿,其中李佳琦卖了115亿元,薇娅卖了85亿元,而排名第三的主播仅卖出了不到10亿元,头部“垄断”效应有所体现,但仅从这三位主播的三个数据来看似乎不能断定主播的垄断地位。结合上述《反垄断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将欧莱雅与李佳琦、薇娅分别单独来看,似乎欧莱雅作为品牌厂商并不符合垄断经营行为的定义,而李佳琦、薇娅也很难被单独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将他们作为一个品牌营销整体放在互联网直播带货行业内分析,却有控制品牌商品全网最低售价之反向垄断的嫌疑,而对于其他不知名主播,由于头部主播在售卖商品搞活动期间,全网厂家严查控价,给其他主播优惠少,实则可能会导致市场经营不公平的现象。


而2021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表示要“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加强反垄断执法体系,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切实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这也体现了国家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无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


(四)其他风险


除上述常见并且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大的几个风险外,还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涉黄、涉毒、涉赌等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以主播打赏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民事纠纷、刑事犯罪,都引起各部门对此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视与反思。




三、网络直播领域合规方向

(一)直播播主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在网络直播中若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要严格按《广告法》履行责任义务,同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加强自身素养,自觉诚实纳税,有序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市场及税收秩序良好平稳运行。


2.做好对合作商家前期尽调,后期跟踪。对在直播平台中进行合作的商家的经营情况,产品质量,企业信誉、诉讼风险等要做好调查,排除对产品质量不过关、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等企业合作;


3.树立良好服务意识,后期跟踪评价反馈并积极整改。直播播主应当履行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商品经营者


1.商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相应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严防质量关、食品安全关,价格关,严防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2.定期追踪,切实解决消费者需求。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审查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切实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


(三)网络服务平台


1.搭建合规体系,加强平台管控。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同体系,弥补平台监管、社会责任欠下的功课,对低俗、暴力、有害内容、虚假广告进行治理,着重开展风险外部调查及自查,对可能的风险进行无死角式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因地制宜的进行整改,无论是监管、排查、尽调等,都是在承担一个平台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企业合规一大重头戏;


2.建立健全直播平台主播准入标准。建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要设定好标准,做好对从业主播的背景调查,有不良记录的主播或者虚报注册信息的人员一律淘汰,建立不良主播信息高比例淘汰制度,净化从业主播队伍;


3.完善平台监管计划及措施。根据前期风险尽职调查,结合网络平台运营特点及治理情况,编写网络平台监管实施细则,并分发给每位入驻到平台进行直播的从业人员,使其知悉并了解网络平台从业人员规范。


4.对直播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培训已经算是企业合规内容的一项常规动作,无论是专项法律培训还是定期培训,都要严格落实培训进程及培训效果,对于高频风险点要重点进行讲解,尤其是加强对直播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反垄断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真正让培训作出效果。


5.建立举报平台,完善举报机制。建立举报平台,对企业尤其像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平台来说,至关重要。不可否认,无论从刑事还是民事角度,若平台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平台责任,则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中的平台供应商责任,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换言之,网络平台提供者与链接服务商的业务行为,也完全可能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但这是否会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达到全面入罪标准,或者从中立的帮助行为来评价是否符合:主观上,中立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者推定明知,如果中立行为人没有与他人通谋,只是履行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行为,在客观行为也不足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下,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网络服务平台要建立举报平台,完善举报机制,健全举报渠道,对收到在平台中商户的可能违法行为积极履行平台义务和监管职责,对重点关注是否有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商户或者行为,以举报方式严格审查并发现可能的违法行为。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资本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正本溯源,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相关从业人员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及准入机制,发挥大数据监管优势,严格限制存在低俗、违法等行为的主播及平台入驻,从源头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4.加强监管,公平竞争。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监管力度,对协助有相应违法行为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审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持续规范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切实提高法规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良好环境。




四、结语

诸如从事网络直播等互联网企业及人员,不仅是一个技术过关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企业品格问题、个人诚信问题,即作为网络传播主体及公众人物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时候,要考虑对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引导,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及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重要内涵之一,因为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代表着某种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过程,尤其如薇娅等此类公众人物,更要以身作则,以自身行为引导社会公众,传递正确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同时,全社会要形成多方合力,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合法合规经营,要符合时代要求,尊重公序良俗,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最终维护我国经济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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