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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20 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税总2022年32号文)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通知正文中“申报条件”的所有要求;


(二)天津市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


1.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须由用户作为项目的申报单位。


2.项目须符合《天津市2021年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要素条件》(见附件3—2)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3.申报项目须能够在2023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项目申报时须为已开工在建项目。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5.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的核心技术,项目的技术参数和功能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项目验收前完成有关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申请正式受理。


6.申报项目应具有需求迫切,经济效益显著,目标产品具备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征。


(三)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项目(奖补)


1.申报项目须能够在2023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


2.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并列为联合申报体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提供通知正文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及以下材料,按通知要求顺序装订:


(一)天津市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


参照《天津市2021年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要素条件》(见附件3—2)填报。


1.通知正文中要求的申报材料(选择支持类)。


2.填报补充申报材料(附件3—1)。


3.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


(二)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


1.通知正文中要求的申报材料(选择奖补类)。


2.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立项的国家批复文件和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3.在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项目的联合申报体中,涉及我市多家企业时,牵头单位需提供市级资金补助分配协议。


四、申报流程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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