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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给小规模转钱可以吗(一般纳税人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转账吗)





一、税前费用支取

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合法合理。


具体到股东,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股东的工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通过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领取备用金: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股东可以有备用金,那么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不能用家人不相关的开销来冲抵。



直接报销:股东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在实际消费之后,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但是如果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开支,也不要拿来报,因为公司税前不能扣。



资产使用费:比如股东有借款给企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东的其他资产,采用的是租赁的方式,那么也应向股东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且税率是20%,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二、税后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分配就是分红。但分红有不同的分法。



股东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红给个人,那么税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费,那就不建议用分红了,用工资薪金更好。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这样的平台可以做多层嵌套设计,用以引进优秀的核心骨干人员。



有限公司持股: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本身股东取出钱来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



三、业务转包


业务转包是越来越流行的方式,综合税负最低且完全合理合法。


第一种业务转包的形式,企业需要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且申请到核定征收的名额,通过业务转包,将公司的利润以业务转包的形式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完成业务后以一个较低的税率完税,之后账户上的钱款即可直接转到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账户,完全合理合法。


例如我园区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加纳税奖励的地方优惠政策。可以达到综合税负4%的水平。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个税核定0.9,核定后综合税负4%;



案例分析:

2019年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营业额500万,利润300万,想降低是企业税负,经过一系列的税务筹划操作。


增值税:500万÷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31.07×10%≈1.45万;


个人所得税:500万÷1.03×0.9%≈4.36万;


税金合计:20.38万;


综合税负才:4%!



适用场景:企业佣金支付,高管工资,企业利润过高,企业缺少成本发票等。


股东需要从公司获得的资金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用途,那么需要合理地规划好各个途径,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资产占用


最常用的就是股东借款。但是借的钱终究还是要还的。并且还有很大的税务稽查风险。如果占用时间长了,就要视同分红交税,如果为了避免交税,那么年底前要还款。



近两年股东借款已经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强烈不推荐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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