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1修正)

强制执行这个词我们被征收人经常听到,但行政强制执行都怎么执行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解:


行政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就需要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实行双轨制。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在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加处罚罚款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通俗一点说,就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三是实施加处罚款超过处罚决定确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期限后,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虽然都收罚款,但二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而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行政处罚的方式。后者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条件,前者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为前提条件。


二是作用不同。加处罚款的作用是督促、威慑当事人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罚款是作用是剥夺当事人的财产,制裁违法者。


三是数额是否确定不同。加处罚款不是一个确定的数额,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34天内,当事人随时履行,加处罚款的数额就不再增加;而罚款是一种确定的数额,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罚款数额随即确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