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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35条)

随着网约车的龙头滴滴进入了整改期,网约车市场可以说是再起波澜,各大网约车平台开始争相发力。


不只是乘客市场、网约车司机也成为了各大网约车平台争相抢夺的一部分。


不过,网约车司机虽然变得很吃香,大部分的网约车司机仍然处于无证驾驶的状态,要知道今年全国各地对于无证网约车仍然处于严查的状态,无证网约车到底还能坚持多久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7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6月份网约车行业运行的基本情况,截止6月底,全国共有236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49.3万本、车辆运输证132.7万本,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6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70146.0万单。


在236家网约平台中订单合规率最高的为93.4%,最低的为16.2%,无证行驶的网约车满大街都是,出事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件也不少,网约车到底应该何去何从呢?



经典案例


2019年10月左右,罗某在滴滴平台注册并进行快车营运。


2020年4月15日,罗某在太平洋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以及交强险,保费为3346.99元,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2020年7月16日罗某开车时发生事故与路边的路灯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在经过保险人员查勘定损后,罗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罗某改变了事故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之后罗某上告法院,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69852元。



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在保险公司给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在19年10月至20年7月16日期间,罗某已经累计完成订单3130单,并且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小时罗某仍在接单。


罗某投保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是在保险期间内使用事故车辆从事了滴滴快车业务,即发生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应属改变了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所以最后保险公司才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按照我国现行的车辆管理法规,车辆按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在这起案件中罗某的车辆应该划分到营运类别当中,并且应该按照营运车来投保,而以营运车来投保的话保费要比以非营运车贵上2倍左右。



不止保险公司会拒赔,还有可能会面临罚款


另外,罗某这种情况不止保险公司拒赔,被交警查到的话也是有可能面临罚款的。


根据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全国各地对于无证网约车,实际营运的车辆抓得都比较的严。


像今年4月,上海市交通行政部门、交警、保险公司联合启动“数据交换机制”试点。


这将意味着所有网约车的数据、违法记录、出险情况等执法部门和保险公司都能互通有无。


随着三方数据的互通,对于无证的网约车司机来说,以后想通过买私家车保险来从事网约车营运的可能性将变得越来越小。


要知道,一辆正规经营的网约车必须拥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这三大证件才能够正常营运。


三者缺一不可,少一个证件的话被抓一次至少罚款10000元,这惩罚可不是谁都担待的起到。



法院判决


法院同样认为事故车辆在被使用频率上远超一般的家庭自用轿车,罗某每日的驾车时间亦远超一般驾驶员每日的驾车时间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罗某的行为使事故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且该营运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下,罗某的通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罗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罗某败诉,事故损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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