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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计提折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分别通过“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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