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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征税范围: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不含雪茄烟和烟丝。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是纳税人之间批发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注】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事烟草批发需要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都是烟草公司,工商企业办不下来的。所以,纳税人之间批发属于烟草公司之间调拨,不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




  3.应纳税额=批发环节不含税销售额×11% 从量税0.005元/支(250元/箱)




  (1)纳税人应将批发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否则在批发环节全部征税。




  (3)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如果既生产又批发的,需要同时缴纳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两道消费税。




  4.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案例】甲卷烟批发企业某月批发销售卷烟500箱,其中批发给另一卷烟批发企业300箱、零售专卖店150箱、个体烟摊50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格为13000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150 50)×11% (150 50)×250=3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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