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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实务解析】


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请求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以下统一称债权请求权人)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从登记名义人(即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获得预告登记,虽然该登记名义人并非真实权利人,债权请求权人亦能即时取得预告登记。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登记的公信力以及发挥预告登记功能等方面来看,扩张解释《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物权”,将其适用于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场合,具有合理性。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一) 存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从属性要求预告登记必须依附于其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也以该债权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二)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预告登记的合意并完成登记


按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完成登记,如此,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也应以完成登记为前提。


(三) 债权人对于登记权利人无处分权须为善意


债权人的善意是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善意的时点应以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为准。在预告登记场合,以完成预告登记之时作为债权人的善意取得的判断时点。


在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导致预告登记场合,是否需要考虑受让人的善意?由于预告登记权利人通过善意取得获得了预告登记,他转让债权并导致预告登记的转让时,已经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有权处分,此时无需考虑债权受让人的主观状态。


(四)债权人所获得的请求权所应支付的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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