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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予的伤残补助账务处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账务处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计分录


(一)由社保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由企业出


计提时: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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