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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双薪是哪几天(三月份涨薪审批通过后几月份发钱)



文丨吕帅


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 安可劳动法律服务团队主任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


年终双薪不同于经济补偿金,二者在属性上有本质的区别。年终双薪属于福利性质,用人单位对是否发放、按何标准发放均有权自行决定,发放的时间在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以劳动者离职为条件,符合其规定条件的所有劳动者均能够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协商解除合同时对劳动者的补偿,发放的时间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以劳动关系的解除为条件。


案情简介(有删减)


2009年3月,姜某入职长沙某公司,任工艺工程师一职,期间,双方共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


2016年1月,公司组织姜某等公司员工学习工资规章制度,姜某已签字确认。


2017年3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姜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8年3月,公司向姜某发出《员工岗位调整报到通知》,要求将生产部的姜某调入技术中心质检部,姜某不同意调岗,故未至新部门工作。


2018年4月,公司为姜某发放2018年3月份工资4633.2元,以串岗、溜岗、缺勤等为由扣发了姜某396元。


2018年5月,姜某以公司单方调整降薪、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


此后,姜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双方在收到裁决后,均诉至法院。


审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一、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员工手册规定年底双薪即预发经济补偿金,还需另行支付吗?


三、员工缺勤,单位罚款,需要返还吗?



长沙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1、“公司与员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二次以上,合同期满若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则二个月后视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与公司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一致,合同期间,有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随时签约。”


2、公司实行员工年终双薪,其中一个月薪资为公司提前预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劳动法条款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的技能和经验,可调动员工职位;员工也可以根据公司公布的职位竞聘办法参与内部竞聘或申请调动。


公司认为:


其一,根据上述《员工手册》,实际上是双方以签署员工手册的方式将公司与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不应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其二,根据上述《员工手册》,公司是以“年终双薪”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预付给姜某的,姜某签字确认领取的也是经济补偿金,故不应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一审结果


公司支付姜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931元、2018年3月份加班工资396元、经济补偿金51,300元。


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可评析:


二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关于焦点一: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姜某与公司签订的第三份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姜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尽管姜某与公司之间可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能免除公司与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笔者提示,此处二倍工资计算了11个月)



关于焦点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主张该公司每年都以年底双薪的形式向姜某提前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现无需再支付该笔补偿。


但是年底双薪,应当属于工资奖金报酬的部分,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经济补偿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是必然会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发放的时间点亦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


关于焦点三:克扣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以姜某串岗、溜岗、缺勤等为由扣发了其2018年3月份工资396元,但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姜某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倍工资的抗辩“三策”,可听喜马拉雅上的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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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


(2)制度产生后未依法向劳动者告知;或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知晓;


(3)规章制度用词含混、模棱两可不够量化;


(4)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5)规章制度免除自身法律责任,过度排除劳动者权利;


(6)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其他制度相冲突;


(7)适用的规章制度与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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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


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 安可劳动法律服务团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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