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创服务主要特征包括高新技术突出、智力密集、高附加值、辐射带动性强等。
科创服务(科技服务)定义:狭义的科创服务可定义为智力服务,广义的 科创服务也包括科学服务。科创服务行业(或称科技服务行业,下同)是使用现代的科技知识和 技术和分析探究手段、同时结合经验、信息等等重要因素向社会提 供智力上的服务的新产生的行业,是在当今产业不断细化分工和产 业不断融合生长的趋势下形成的新的产业分类。
科创服务行业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突出、智力密集、高附加 值、辐射带动性强。
第一,行业主体主要是提供技术和知识的商品。
第二,行业定位新型高端服务业(或称为高科技服务业),有别于传 统服务业,一般具有服务领域高新技术突出、智力密集型、高附加 值以及辐射带动性强等典型特征。
第三,行业在功能上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科技创新、万众创 业生态圈中扮演着高效促进供需对接、帮助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并进 一步促进上游研发以及下游转型升级等的重要角色。
(二)国内科创服务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国内科创服务行业自上世纪 90年代开始发展,以创新孵化器为例,1999 年刚出现第一家民营孵化器。
20 世纪 90 年代,国内一些科技服务业细分领域逐渐从企业内部或 专业研究机构独立出来,成为专业化的科技服务组织,科技服务业 新兴业态逐步形成。
创新型孵化器历经三大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创业者提供单纯物理 空间的“二房东”模式,如 1987 年中国诞生的第一家孵化器——武 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1999 年中国诞生的第一家民营孵化器—— 南京民营创业中心;第二阶段为创业者提供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的 支持性孵化器模式;第三阶段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培育 创业生态的创新型孵化器模式。随着双创时代的到来,创业孵化服 务领域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中国孵化器亦处于不断的转型升级中。
(三)国内科创服务行业对比海外发达国家仍有较高增长空间,其市场供给规模到 2025 年望达 2.71 万亿元。
科创服务行业已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以 美国、德国、日本等为首的发达国家拥有种类繁多的科技服务机构,且 专业化与市场化程度高、活动能力与辐射带动能力强、协同效应显著, 注重通过营造环境、加强合作以支持科技产业发展。当前美国硅谷是全 球科创服务业发展最活跃、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尤其是硅谷的创业 孵化服务业更是闻名全球。
对比海外发达国家,国内科创服务行业仍有较高发展空间。
一国科技服务业越发达,科技服务体系越完善,其 科技实力与经济实力也会越强大。当前以美德日等为主的发达国家 日益重视科技服务业发展,科技服务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主导产业 和新经济增长点之一。发达国家拥有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技术进步和变革促进了各创新 要素的重组和对接,加之政府给予的充分支持与引导,使得科技服务业更容易产生新的服务业态和模式。
我国科技服务行业仍有较高发展空间,且当前仍面临着专业化分工 与集成化服务需求的矛盾、本地资源与跨区域发展的矛盾、人力成 本与专业化服务的矛盾、行政化体制和市场化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我们认为,中国科技发展、产业升级是必然要求与必行之路,当前 仍须突破眼下的主要矛盾、仍须形成世界先进的科技服务业。
国内科创服务行业市场供给规模到 2025年望达 2.71万亿元。2019 年行业规模占 GDP 比重达到约 2.2%。 2021-19 年科创服务业市场供给规模从 1.41 万亿元增长至 2.39 万亿元, CAGR 达到 14.1%,预计到 2025 年将增长至 2.71 万亿元(需求预计达到 2.63 万亿元),科创服务业供需会大致保持平衡状态。
1.2. 创业孵化是科创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与新兴领域,其由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组成
科创服务行业各细分行业既有一定程度的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我们 通过研究国内外主要科创服务企业的业务模式发现,科创服务行业九大 类别既有一定程度的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交叉影响,如国内检验检测认 证行业有较多的上市公司、但并不涉及到创业孵化服务,又如美德等国 的技术转移中心主要负责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但并不涉及科技金融服务。 通常我们理解的偏狭义的科创服务主要是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 孵化、科技咨询四为主,其中以创业孵化、科技咨询为主。
创业孵化服务可细分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产 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将“创新创业服务”及其下设的 “众创空间”、“孵化器”、“其他创新创业服务”等服务类别进行了定义 与归类,众创空间、孵化器是科创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广东省科技企 业孵化器载体管理办法》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进行 集合,并统称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一)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向前延伸创新创业的服务触角,增强和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的前端环节,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提供更专业、更便捷、更系统的“早期孵化”服务。
我国众创空间是在 2014 年诞生的,达沃斯论坛中总理提出要大力 发展新一轮草根创业和大众创业浪潮,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众创空间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早期创业孵化问题。2015 年 1 月 28 日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到“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主要聚集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沿海地区以及 主要的交通线上。经过几年的建设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和 培育了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并紧密对接实体 经济,积极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不断发挥众创空间在发展新 经济、培育新动能方面的积极作用。(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二)孵化器
孵化器是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经。孵化器是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 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 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 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备注 1:众创空间与孵化器的不同点在于,众创空间虽实质是孵化 器,但更确切地说是孵化器的延伸和再升级,且门槛相对更低,众 创空间更注重对创新 2.0 时代众创趋势的把握与适应,亦更注重现 代网络技术环境的应用。
备注 2:加速器与孵化器的不同点在于,加速器对孵化器创新发展 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对孵化器的功能作用进行了 补充和完善。可以简单理解为加速器更专注于扩张与加速,而孵化 器更专注于培育与创新。
国内孵化器建设发展已取得显著成效。2019 年创业孵化载体在运营收入、服务人员以及知识产权发明方面 均取得长足进步。其中 1.3 万多家创业孵化载体在运营数据方面收 入达 653.6 亿元;通过创业孵化载体企业和团队获得的投融资金额 达 1418 亿元;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90.6 万件,发明专利 16 万件。创业孵化载体也在持续孕育初创企业,2019 年累计毕业企业 16.1 万 个,其中上市挂牌企业为 4481 家,创业板上市企业达 118 家。
(三)高新技术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亦是科创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之一。高新技术园区一般是 指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园区,是吸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的重要载体。其在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招贤引智、协同创新、支撑 科技经济融通发展、提升创新产出成果、集聚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带动 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3. 国家政策支持叠加产业升级需求,将推动科创服务行业加速发展
(一)2014 年起政策支持力度增强
2014年是科创服务行业的政策爆发元年。虽然2014年前已有关于加快 发展高技术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出台,但尚未有针对 性的重磅政策出台。2014 年有关键性的重要政策落地,《国务院关于加 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 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 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 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 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 8 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 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围绕科创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 反不正当竞争等均为科创服务的重要法律法规基础,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利好推进科创服务行业加速发展。
(三)经济步入新常态,产业升级是必然需求
中国经济增长已步入新常态。国内 GDP增速从21世纪初动辄10%以上 回落至过去几年的 6-8%区间内,2021Q3 GDP 增速已回落到 4.9%。我们 总结新常态主要特征为: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 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 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 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国内 GDP增速从21世纪初动辄10%以上 回落至过去几年的 6-8%区间内,2021Q3 GDP 增速已回落到 4.9%。我们 总结新常态主要特征为: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 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 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 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四)北交所“专精特新”意义重大,或进一步推动科创服务行业发展北交所立足“专精特新”具有重要意义,11 月 15 日开市。
据证监会 2021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公开信息及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交所将重点立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北交所表示将紧紧围绕服务中小企业这个主体,牢牢把握支持创新 发展这个关键,始终聚焦打造“主阵地”这个方向,推进各项制度落 地实施,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内科创服务行业虽起步较晚、当前仍处发展初期, 但是发展势头迅猛,且在政策支持与产业转型升级必然需求等背景下有 望进一步实现高增长,但是对比海外发达国家仍需政策等推动、未来仍 有较高发展空间。(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2. 科创服务行业为产业链中游,科技咨询、创业孵化等细分行业可复制性较强
2.1. 科创服务产业链上游多为资源或采购类要素,中游为各经营主体,下游以处于成长期的各类企业为主
科创服务行业产业链上游主要为资源类要素及采购类要素。资源类要素主要为各类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等单位,以及人 力资源、法律顾问、财务管理、投资机构等众多中介机构,或行业 内专家、拥有人脉或资源优势的个人等。采购类要素主要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装修服务公司、建设材料供 应商、不动产持有方以及各类科技服务人员、优秀师资等。 科创服务行业产业链中游主要为承接资源类或采购类要素并对接有需 求的企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在日本等国亦被称为科技服务中介。
这些经营主体主要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狭义上我们认为该类服务与 科创服务仍有一定区分)或智力服务,智力服务又可分为体系推广服 务、孵化服务、企业培训服务等。日本将这些经营主体称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多由政府或公立机构 或民营机构组成,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多以科技园区、创新 平台、众创空间或加速器等形式体现。
以力合科创为例,其下属创新基地利用自身优势向科技型企业提供空间 载体和科技服务,将其产业资源、管理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等输出,向企 业共享与转移,对企业形成培植及提升效用。
空间载体作为衔接多方资源的中介方,能够构建创新系统,形成网 络效应。对于空间载体的运营方而言,由于自身具备帮助创新型科技企业快 速成长的能力,能够通过核心资源的共享与转移催熟入驻企业。对于创新基地而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从常规的后台运营,到高端 研发工作,抑或与各部门的对接,各个环节都能享受平台经济所带 来的好处,这也为创新基地本身企业化盈利创造可能。
科创服务行业产业链下游主要为各类科技创新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初创 团队/个人)、区域政府、有转型升级需求的大型企业等。关于下游的误区在于多以为是中小企业,实际上从日本 JST 等科技 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看,除了处于成长期的初创型中小企业,也有 较多有转型升级需求的大型企业。
以力合科创为例,成立至今累计孵化服务企业 3100 多家,投资高科 技企业近 500 家,培育上市企业 27 家、新三板挂牌企业 50 多家、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00 多家、200 多个海归明星科技项目,这些企 业/项目均为力合科创的下游。
2.2. 创业孵化的业务流程一般分为三大阶段,科技咨询的业务流程一般分为六大阶段,可复制性均较强
下文主要以讨论创业孵化、科技咨询两大细分行业为主。科创服务行业 按《关于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可具体细分为九大服务类别 (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 科技金融、科技普及、综合科技),我们主要讨论创业孵化、科技咨询两 项,实际上较多科创服务企业涉及到的服务类别或为其中一项、或为其 中多项。
(一)科技咨询
以科技咨询业务(产业咨询)为例,其业务流程主要分六大阶段:
科技咨询业务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深度咨询服务,相较于传统的产业 咨询服务更偏重高新科技领域,如包括产业孵化中心会员服务、产 业规划、生产线规划等。广义的科技咨询包括宣传普及科学常识以及解决科技技术难题,狭 义的科技咨询主要是指后者、甚至还涉及到科技攻关,因此后者的 价值含量会更高。业务流程主要为与潜在客户(企业等)洽谈需求、达成服务意向、签 订协议并付款、开展产业调查、撰写咨询报告、潜在客户(企业等)验 收。科技咨询的模式亦可细分为会员服务模式及单次服务模式两种,前 者一般会与创业孵化相结合、主要针对为其提供空间载体的企业; 后者既针对提供空间载体的企业、也包括非入驻空间载体的企业。
科技咨询业务的可复制性较强。由于科技咨询业务一般针对处于成长 期的中小企业,该类型企业的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定位、生产线规划 以及资源对接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是相似的,具体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 个性化,不同行业的资源对接或存在一定差异。科创服务机构一般通 过签订产业咨询合同、生产线规划合同等单项合同,或签订会员服务 合同等一揽子合同的方式进行服务,其服务模式具有标准化,因此科 技咨询业务的可复制性较强。实际上,以力合科创为例,其服务企业 中基本以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硬核科技类为主。
(二)创业孵化
以创业孵化(众创空间/加速器/科技园区等)为例,其业务流程一般涉及三 大阶段即开发建设、销售/租赁与运维运营。
开发建设:在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创 业孵化机构会成立运营公司并进行产业规划,获取土地资源后进行 园区建设规划设计,最后实施园区建设,园区建设一般均外包给建 筑公司。
销售/租赁:园区建设完成后会进行品牌宣传与招商,企业在递交入 驻申请后,创业孵化机构会进行评估,考察是否符合入园要求。实 际上,当前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现代医疗、新一代信息技 术、高端服务、AI、大数据等领域的企业将更获青睐。此外,购买 或租赁园区载体的企业,需在经济产值、年税收、科技成果、人才 落地等方面有所贡献,对园区有示范性影响的服务平台、实验室、 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高端人才等亦将被优先考虑。
运维运营:分日常运维与后续运营,前者主要涉及物业等服务;后 者主要涉及更高附加值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但不限于前文所 述的科技咨询,比如体系推广、孵化等。以投资孵化为例,前期对 项目进行筛选与调查,确定投资意向后,签订投资协议并投入资金; 投资完成后,对企业进行投后增值服务,获得投资期内收益;后续 通过并购、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获得退出收益。
前期的开发建设与销售租赁,包括日常运营的模式都非常类似, 当前在经济新常态 产业转型升级必然需求的大背景下,多地地方 政府都希望拓展众创空间、加速期以带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因 此土地成本或相对较低,不会造成大量现金流出的现象。
后期的投资孵化是孵化科技企业的重要手段,以推动科技成果转 化为投资目的,主要以初创型科技企业为投资重点,具体模式包 括自有资金直接投资模式和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早期或天使基金)。 同样,投资孵化一般针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且较多科创服 务企业获取该类投资标的的来源为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资源,因 此其参与方式具有可复制性。(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三)人才培训
以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培训等为例,其业务流程一般涉及三大阶段:第一 阶段为确定培训需求,第二阶段为制定课程,第三阶段为完成课程培训。 该类业务同样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国内包括创业黑马、行动教育等均 以培训类业务为主,力合科创亦有人才培训业务;海外多个科技服务中 介机构亦提供人才培训项目,并且强化企业与导师资源之间的合作共赢。
2.3. 科创服务行业主要盈利方式包括基于载体的销售与租赁收入、基于智力的咨询与运营收入、投资类收入三大项
(一)基于载体的收入是基础,基于智力与资源的收入是进阶
基于载体的销售与租赁形成的收入,包括日常物业管理等运营收入:
科创服务企业拥有载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基于前者,通过对空间 载体的销售与租赁获得收入,基于后者,主要是通过对空间载体的 租赁获得收入。一般是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后进行收入结算。
日常运营若涉及线上,则科创服务企业在线上为入驻企业完成相关 资料的初步审核并与入驻企业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转线下签 订服务合同;若涉及线下,则科创服务企业在线下进行沟通并签订 服务合同。该类业务主要是提供物业管理、水电燃煤等日常服务, 一般是定期进行结算。
对于存在空间载体或依托空间载体的科创服务业务,这块业务是基 础;对于不存在空间载体的科创服务企业,最典型的为教育类企业, 一般较少存在这块业务。但从海外发展经验看,科创服务龙头公司 多数依托高校或科研机构资源,往往在周边会形成产业集群,因此 一般会拥有空间载体。
基于智力的咨询与运营形成的收入,包括科技咨询、科技孵化(创业孵化) 等收入:
基于智力的业务与基于载体的业务最大不同点在于,后者是基于空 间载体、是物理性质的服务,而前者是基于非空间载体、是智力性 质的服务。因此,纯粹的园区企业是以前者形成的收入为主,而真 正的科创服务企业是以后者形成的收入为主。
咨询类:科技咨询业务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深度咨询服务,包括按此 收取服务费用以及全过程服务(即会员服务),后者一般为入驻科创 服务企业所拥有的空间载体(如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的企业。
运营类:一般包括体系推广、孵化等,体系推广类似科技咨询,按 单或者按会员进行收费;孵化与科技咨询服务中的全过程服务以及 投资孵化概念有一定重合,此处主要是指这对入驻空间载体的企业 进行孵化。
培训类:主要指通过开办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培训等课程获得的收 入,行业内部分教育为主营的公司如创业黑马、行动教育等以该类 业务作为主营。
目前国内外多数科创服务企业均以咨询类、运营类、培训类业务作 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且实际上三类业务包括投资孵化类业务均有一 定程度的交叉影响。
投资孵化收入:其盈利模式一般以通过为科技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获得存续期收益,并通过后续退出获得投资收益为主。一般意义上的投 资孵化也会与空间载体服务等项结合,共同助力企业成长。因此,各项 服务所产生的叠加效应是其盈利模式之一。
(二)以力合科创为例具体分析其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力合科创的业务模式:
力合科创通过提供科技创新服务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中小企 业成长过程中所体现的投资机会和回报,并通过对创新基地的建设 及赋能带来区域价值的提升,同时在对企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积累了 良好的粘性互动。
创新基地平台服务流程包括三个阶段,即园区开发建设阶段、园区 销售/入驻阶段、园区运营服务阶段。其中园区开发建设为前期阶段, 力合科创在园区销售/入驻及园区运营服务阶段获取收入。
关于产业咨询:力合科创开展产业咨询服务前先与企业洽谈需求, 达成服务意向后签订服务协议并收取款项;后续力合科创开展相关产业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咨询报告,完成后交付企业进行验收。
关于投资孵化:投资孵化服务流程前期对项目进行筛选与调查,确 定投资意向后,签订投资协议并投入资金;投资完成后,对企业进 行投后增值服务,获得投资期内收益;后续通过并购、上市、股权 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获得退出收益。
力合科创的盈利模式:
由于力合科创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区域创新价值,合作 伙伴(政府或有转型升级需求的大型企业)愿意为采购力合科创的体 系服务而直接支付服务费用。每项服务分解的盈利方式和互相叠加 而成的体系服务价值,共同构成了其主营业务的盈利模式。
我们认为,虽然园区载体销售业务收入占比约 50%,但该项业务并 非单纯提供物理空间,亦起到了聚集科技资源、聚集产业资源的功 能;如能为购买园区载体的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与培训 服务、技术对接服务、项目路演服、信息与市场对接服务、政策申 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国际合作服务等。
3. 行业竞争格局仍较分散,力合科创、创业黑马等脱颖而出但各有侧重
3.1. 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龙头企业集中度有望提升
国内科创服务行业当前竞争格局较为分散:
分散原因之一:多数龙头企业均依托高校、科研机构资源,国内高 校资源丰富(截止 2021 年 985 工程有 39 所大学,211 工程有 115 所 大学),因此依托高校及科研机构资源成立的包括创业孵化机构、科 技成果转移中心、检验检测机构等在内的广义科创服务企业亦众多。
分散原因之二:2014 年重磅政策出台,2015年印发《中国制造2025》, 在经济新常态以及产业转型升级必然需求推动下、同时考虑到中美 贸易争端以及北交所设立的效应,高新技术进入加速发展期,科创 服务行业亦计入加速发展期,尚未进入到成熟期以及内卷导致的并 购整合阶段。
分散原因之三:科创服务行业的细分行业与细分产业品类本就众多, 以力合科创为例,主要深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 材料、生命健康四大行业,这些行业原本集中度也不高。
分散原因之四:国内科研投入仍在快速增长,2020 年全国共投入研 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 24393.1 亿元同比增长 10.2%(2019 年全为 12.53%),占 GDP 比重也由 2010 年的 1.7%上升到 2020 年的 2.4%, 这一比例仍低于美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未来国内 R&D 支出仍会快速增长,带动科创服务行业快速增长。
从创业孵化子行业角度看,力合科创/启迪控股占比均较小: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十三五”末, 全国各类创业孵化载体达到 10000 家,国家级孵化器超过 1500 家,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超过 3000 家。
按照力合科创 2019 年科创服务约 6 亿元收入计算,约占众创空间 孵化器合计总收入 653.6 亿元的 0.92%,若按照科创服务中仅计算 科技创新服务则占比 0.24%(备注:前文提及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收入 为运营收入,应不包括空间载体销售等业务);2019 年启迪控股的科 技园业务实现营收约 25.48 亿元,占比 3.9%。(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3.2. 行业进入壁垒主要包括资源、资金、人才、品牌四大项
通过研究国内、国外(后文详述)科创服务企业的发展里程与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资源、资金、人才、品牌是进入科创服务行业的四大壁垒。
(一)资源壁垒
科创服务企业需汇集多方资源才能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或 有转型需求的大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建设运营各类空间载体 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园区等,并为入驻空间载体的各类企业 提供科技服务,需要政府平台的优惠政策支持、需要高校及科研机构的 技术与人才支持、需要优秀创业导师以及社会各界专业领域人才的支持; 此外,科创服务企业还需要汇集诸如法律顾问、财务管理、市场营销、 投资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一揽子服务。当涉及园 区招商时,如何找到优质项目均至关重要。
(二)资金壁垒
科创服务企业在前期对空间载体进行建设开发,在后期运营孵化过程中 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各类空间载体尤其是园区开发需要根据市场发 展和客户需求不断进行建设,需先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土地购置、园区 规划、建筑施工以及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每一个项目, 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前期投资大、回收期长对科创服 务企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资金门槛客观存在。
(三)人才壁垒
科创服务的关键项之一是围绕科技与创新的人才与技术等储备,因此人 才壁垒较高。科技服务体系的人才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服务人 员需要向企业提供包括创业投资、资本市场财务顾问、法律、财务、市 场、人力资源、技术、产业规划、创业辅导培训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具 有相关领域丰富经验的资深人士才能为科技企业及创业者提供优质的 专业性服务。科技服务人员的专业高度决定了该行业进入的人才壁垒。
(四)品牌壁垒
科创服务体系的形成需要积累丰富的资源及运营经验,并在长期的服务 过程中逐渐积累品牌及口碑。较为成功的科创服务企业在前期发展过程 中,积累和沉淀了一批优质项目资源和人脉资源,随着服务质量及孵化 成功率的提升,品牌价值效应亦逐步形成,在此基础之上,将吸引越来 越多的项目资源及政府合作机构,最终形成一套特色化的品牌输出体系。 品牌及体系的建设周期较长,将对新进入者构成一定的壁垒。
3.3. 行业主要参与者包括力合科创、启迪控股、创业黑马等
(一)力合科创
力合科创专注科创服务二十余载,2019年通过资产重组正式登陆深交所。
力合科创(即上市股份公司)是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控股的以科技成 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为主业的高科技企业,是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世界500强)重要成员企业,致力于通过提供一流科创服务、 培育一流科技企业,成为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先行者。
力合科创成立于 1999 年;2003 年参与投建清华信息港,开始产生 基础孵化服务收入与园区运营服务收入,逐步建立“众创空间—孵 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空间载体孵化平台体系;2015 年开始 从事体系推广服务,衍生出科技创新孵化服务体系推广这一新盈利 模式;2016 年开始为科技企业的加速发展提供园区载体销售业务。
2019 年力合科创与通产丽星顺利完成资产重组,后者于 2008 年在 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 002243.SZ;2021 年证券简称正式变更为 “力合科创”。
(二)启迪控股
启迪控股是首批国家现代服务业示范单位。启迪控股是一家依托清华大 学设立的聚焦科技服务领域的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是清华科技园开发建 设与运营管理单位,是首批国家现代服务业示范单位。公司控(参)股启迪药业、启迪环境、世纪互联、BIOREM、泰坦智华、启迪设计、绿 盟科技、中文在线、北控清洁能源、兆易创新、中航讯、图卫科技等上 市及非上市企业 800 多家,管理总资产规模近 2000 亿元人民币。
启迪控股已构建起全球创新服务网络。目前启迪控股在创新网络规划建 设和运营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 伍,积极推动创新资源与区域经济的有机互动;成功构建起超 300 个以 孵化器、科技园、科技城为载体的全球创新服务网络,覆盖北京、上海、 深圳、南京、西安、香港、澳门等城市,以及美国、加拿大、英国、意 大利、俄罗斯、泰国、马来西亚等地,成为中国创新体系的生力军。
启迪控股拥有强大的科技孵化体系及科技成果转化运营模式。启迪控股 自 1999 年开始科技企业孵化工作,建立起领先的投资孵化品牌,模式涵 盖大学创新创业课程、X-Lab、创业者训练营、钻石企业计划等。截至目 前,启迪控股已打造出十分成熟的科技孵化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运营模 式,“七步孵化模式”是实现从创业想法到企业上市的全生命周期的孵化服务模式。
(三)深港产学研基地
深港产学研基地于 1999 年正式成立。1999 年 8 月,深圳市政府、北京 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三方携手,在深圳高新区共同创建深港产学研基地。 深港产学研基地探索和实践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子,为深圳发 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提升教育事业服务,形成强大的创新科技能力及高新 技术产业化能力,注入新的活力,现为北京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最重要 的对外合作基地之一。深港产学研基地的成立,实现了深港科技合作的 突破,成为深港合作的一个标志。
深港产学研基地拥有完备的创业体系、开放的公共技术平台、高层次人 才培养。
完备的创业体系:
深港产学研基地以创新服务为核心,建立了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 力争为两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为参股、加盟和进驻基地大楼企业创造 良好的创业环境。北京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已有二十多个产业项目 加盟基地,主要分布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纤通讯、机电一体 化、环保等高新技术前沿领域。
为更好地服务入驻的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 发展中心联络专业机构建立起从人才引进,项目推广,政策指导, 投融资服务,咨询管理服务等完备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体系。深 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深港产学研基地发起设立的专业创 业投资机构,投资的 14 个项目已在境内外上市,管理资产约 50 亿 元。深港产学研基地相继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开放的公共技术平台:深港产学研基地引入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资 源,建立了深圳市 SOC 重点实验室、深圳市智能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 深圳市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实验室、深圳市海洋与大气研究重点实验室、 运动控制实验室、智能媒体和语音实验室、高分子材料实验室、先进技 术研究所、生物医学工程研究中心、深圳人体组织再生与修复重点实验 室、深港发展研究院、北科区域发展研究院等若干实验室和工程研发中 心,并建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可持续发 展提供了强大的公共技术平台和人力资源支持。
高层次的人才培养:
充分发挥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丰富的教育资源优势,根据深港 区域及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高层次人才。深港产学 研基地已推出多种类、多层次、多渠道、国际化的教育培训及人才 培养计划,为深港湾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培训了大量具备全球视野、 国际竞争力和先进管理理念的各类高级人才,成为深圳市重要的人 才培养基地。
深港产学研基地成立以来已先后开展了包括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 育、高级研修班、论坛讲座四个方面的众多项目;北大附中在南山 区建立了分校;香港科技大学自 2001 年起就率先也在深圳招收应 届高中毕业生自费赴港就读本科;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和香港科大商 学院也在深港产学研基地建立分院。此外基地每年所举办的各种高 层次的论坛和讲座也为深圳市民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四)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深圳先进院于 2006年正式成立,历经十余年发展已初步构建以科研为 主的集科研、教育、产业、资本为一体的微型协同创新生态系统。
2006 年 2 月,中国科学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及香港中文大学友好协 商,在深圳市共同建立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截至目前,深圳先进院目前已初步构建了以科研为主的集科研、教 育、产业、资本为一体的微型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由九个研究平台、 多支产业发展基金、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新型专业科研机构等 组成。
深圳先进院推进中科院深理工建设
2018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在深签署《合作 共建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协议书》,依托深圳先进院及中科院 在粤科研力量建设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暂定名,简称中科院 深理工);
2019 年 10 月,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将其纳入省高校设置“十三五” 规划,中科院深理工正式进入筹建阶段;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中科院深理工建设启动会顺利召开;光明滨海 明珠校区作为大学过渡校区于 2021 年初投入使用。
深圳先进院将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双区驱动”的建设机遇,在改革热土上孜孜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多方位促进科教融 合和创新发展。
深圳先进院产业化推进卓有成效
培育产业化人才队伍,积极推进科研成果和技术的转移转化。累计 与华为、中兴、创维、腾讯、美的、海尔等知名企业签订工业委托 开发及成果转化合同逾 700 个,合作开展产学研项目申报超过 800 个。支撑溢出创新机构 9 个,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有效衔接,加快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了完整的产业链。与地方企业累计共建 实验室百余个,派出企业特派员 110 余名。以组建产学研资联盟为 抓手,推动科研与产业元素的深度结合。牵头组建深圳机器人、低 成本、北斗、海洋产业联盟,聚集 200 余家企事业单位,会员企业 年产值逾千亿。
网络化布局建设育成中心,院地合作助力转移转化。建设定位、模 式不同的特色育成中心。在深圳建设龙华、平湖育成中心,在上海 嘉定建设特色育成中心;截止 2020 年底累计孵化企业 1186 家,持
4. 对标海外:美德日等发达国家通过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科研投入等推进科创服务发展
4.1. 美国《拜杜法案》切实推进科创服务行业发展,且充分发 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一)《拜杜法案》奠定了科创服务行业加速发展的基础
1980 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法案》。《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 Birch Bayh 和 Robert Dole 提出,1980 年由国会通过,1984 年又进行了修改。 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 35 编(《专利法》)第 18 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 完成发明的专利权”。(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拜杜法案》推出之前,美国正遭受西德、日本技术崛起的影响,且其 科研项目转化落地较差。
在《拜杜法案》推出之前的上世纪 70 年代,西德、日本在科研技术 领域加速崛起以及政策层面的重视(如日本在 70 年代提出“科学技 术创造立国”的发展战略)使得美国忧患意识不断加重;1979 年,哈 佛大学著名学者傅高义出版研究专著《日本第一》(Japan as Number One),成为当年的畅销书。
《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 直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 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 1980 年,联邦政府持有近 28 万项专利,但 只有不到 5%的专利技术被进行商业化。
(二)美国发展经验包括加大科技经费的投入、健全科技法律体系等美国科创服务行业的主要机构包括咨询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等。
美国科技服务行业的机构类型非常多,一般包括技术咨询或经纪机 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孵化器、技术评估组织、 技术测试与示范机构等。这些机构大多都依托于大学、研究机构、 协会、政府部门、咨询公司、风投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
美国这些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即前文提及的产业链中游参与者)在科 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硅谷,正是由于众多科技服务 中介机构的存在,推进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发展。美国科技服务行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高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种是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评估企业。第三是为特定领域的专业 服务机构。
(三)经典案例介绍
典型案例之斯坦福研究园
1947 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校长弗雷德里克·弗里曼提出建立斯坦福 大学研究园的设想,并于 1951 年在校内划出了约 250 公顷的土地 兴建起现代化的实验室和厂房。1951 年,斯坦福大学教务长兼工程 学院院长弗雷德里克·特曼决定创办在校园创办工业园区——斯坦 福研究园,将校园的土地租给当时的高科技公司使用。这是世界上 第一个科技园,不仅奠定了硅谷的基础,也彻底改变了斯坦福大学 的格局,他本人也因此被尊称为“硅谷之父”。斯坦福研究园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电子、航天、生物技术及计算机 软件与硬件等,孵化出了一大批在全球具有深远影响的企业和产业, 同时也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机会。
4.2. 德国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广泛的技术转让中心、主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
(一)德国发展经验是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政府加强扶持力度并建立广泛的技术转让中心
德国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最早是上世纪 60年代左右开始出现。在上世纪60 年代后期,随着生产专业化的日益发展,德国(实际指西德)的企业咨 询行业逐步发展成为以出售管理、生产等领域的技术知识为主的专门行 业,相较而言其提供服务的附加值有所增加,而这些机构通常亦被认为 是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前身。这些咨询机构具有咨询范围广阔、人才储 备充足、政策支持力度较高等特征。
(二)经典案例介绍
经典案例之德国 Factory Berlin 柏林创意工场:
2011 年,柏林天使种子投资公司 JMES Investment 与大型地产公司 S P Real Estate 进行整合,联合开发创立德国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 个初创企业园区——创意工场(Factory Berlin)。
创意工场是德国目前最热门的新技术公司的创业空间,占地 1.6 万平方米,有 2000 多名会员,入驻 600 多家初创企业。目前在驻企业 包括 Mozilla( 火狐 浏览器 的开 发机构 、Mozilla 公益基 金) 、 SoundCloud(德国社交流媒体网站)和 Zendesk(美国一家提供 SaaS 服 务的互联网公司)等, 创意工场也是像 Uber 和 Twitter 这样的硅谷巨 头的欧洲前哨。
2012 年,谷歌向创意工场投资 100 万欧元,达成了 3 年的合作,3 年期结束之后,谷歌与创意工场重新建立伙伴关系,并继续投入额 外资金。同时谷歌也将其全球孵化器 “Google for Entrepreneurs”的 德国中心设在了创意工场。
4.3. 日本政府直接干预与重点扶植、健全法律及政策体系
(一)日本发展经验主要包括政府直接干预与重点扶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
日本的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主要包括大型咨询机构、民间组织机构、科 技孵化器等。一般而言可分为两类,国立/公立机构及民营/私营机构,前 者主要包括大型咨询科技服务业组织机构(主要针对于外资企业和银行 系统等)以及政府委托科技服务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后 者主要包括民间科技服务业组织机构以及科技孵化器如 Gaiax Startup Studio(日本 7 大创投孵化器之一)等。
第一,日本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突出经验是政府直接干预与重点扶植,JST 是其典型印证:
二战后日本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致力于创新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已形成了政府干预为主导,“产、官、学、研”紧密联合,以“重点 化”战略有效推进,实施重积极引导和重点扶植的典型发展模式。
以 JST 为例:日本政府于 1957 年 8 月成立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 (JICST),1961 年 7 月成立新技术事业团;1996 年 10 月在原有日本 科学技术情报中心和日本新技术事业团的基础上,成立日本科学技 术振兴事业团(特殊法人),隶属于日本科学技术厅;2003 年 10 月, 事业团更名为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为独立行政法人,隶属 于文部科学省,以实现科技创新立国为目标,是日本最重要的科技 信息机构,也是日本资助基础研究、执行国家科技基本计划的主要 机构之一。
第二,从法律体系角度看,健全的法律支撑与政策支持、尤其在明确权责等角度,是推动科技服务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1995 年 11 月,日本国会通过并由政府颁布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 的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规定了日本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 的基本国策,即促进研究人员发挥创造力,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 究及开发研究之间的协调发展等。
1997 年 7 月,日本国会通过《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及《独立行政 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法》等,开始对公共科研机构进行大幅度改 革,增强了研究机构的自主权和责任,规范了政府对研究机构的法 制化管理,强化了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竞争意识。
虽然对科技中介机构尚无专门的、通用的法律(据《日本科技中介机 构的运行机制及其启示》),但在每一个具体实施机构的背后,都有 一部详细的法律作为其支撑与指导,如 JST。
(二)经典案例介绍
经典案例之 JST,总结来说具有“产学官研”一体化以及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情报交流等显著特征:
日本科技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委托开发与开发斡旋两种基本模式,其 中后者更适合中小初创企业。
具体看 JST,其是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下设的一个国家级的科学技 术管理组织,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中具有代表性和最为成功的科技中 介服务机构之一。
JST 的运行模式包括三大:其一,独创性研究成果育成事业,通过 在创意提供者和开发企业之间协调,推动创意落地转化;其二,支 援成果专利化,针对实业化程度较高的技术,通过实施专利申请代 理等方式对研究成果及其所有者权益进行合理保护;其三,建立失 败数据库,分析科技各领域的事故和失败案例,将所得教训纳入数 据库,免费供研究人员查询。(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4.4. 启示:需培育发展龙头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强化政策支持、提升市场化机制能力
未来国内科技服务行业发展主要依托五大细分行业。通过研究海外科技 服务行业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我们认为未来国内科技服务行业 的重点发展领域或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业、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即海 外的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创新创业服务业(即海外的众创空间/加速器 等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业、科技咨询服务业等。
第一,需培育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龙头。如美国斯坦福研究园、德国 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日本 JST 等,这些机构在全世界都有较强的影响力,同时也辐射并带动了各国内科技服务行业以及其他机构的发展。因 此,通过政府对龙头机构的支持可迅速扩大其规模、增强其资金实力、 提升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功能和影响力,对行业发展具带动效用。
第二,需明确功能定位。一方面,需明确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营利性与 非营利性属性,对于非营利性机构在发展初期应给予人力、物力等方面 的投入;对于营利性的机构,亦需给予政策支持,并完善监管体系、提 升其市场化运营能力。另一方面,需明确技术转让中心、众创空间、加 速器等机构的功能属性,这关系到各自分工、以完善科创服务体系。
第 三方面,需明确政府与科创服务企业的权责分工等,政府有关部门应会 同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科技服务机构信誉评价、发布和查询 制度,建成科技服务行业的多重监管体系。
备注:如近期科技部火炬中心正式对 1287 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 展 2020 年度评价工作。通过数据和总结上报、统计计算、专家打分和地 方评价等严格程序,有 258 家被评为优秀(A 类)占比 20.05%,有 515 家 被评为良好(B 类),476 家被评为合格(C 类),38 家被评为不合格(D 类)。 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三,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拜杜法案》即是最好的印证,通过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政策导向将利好研发成果、科研资源的有效配 置,避免高校与科研机构将其研发成果“束之高阁”,亦将充分调动科技 服务中介机构的能动性,这是推进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六,需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人才培养,为 科技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和素质训练。让科技人才“走出去”,科学技术“引 进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使国内的科技人员能够与国际上先进技 术接触,将优秀经验引进国内,结合自身特点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更 有营养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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