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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怎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哪一条需要修改)

国研视点


钟震


央行结存利润是其履行自身职能的“副产品”,是其与政府之间受托责任关系的体现


央行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当局,也是一个具有公共属性、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特殊的金融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不同的是,央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并不以赚取利润为目的,但在履行自身职能过程中,会“被动”获取利润。历史上,央行结存利润被称为铸币税,即货币发行者从货币发行中获得的利润。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央行结存利润根源在于其管理货币发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拥有的垄断权。本质上,政府将这些可能获利的垄断权“委托”给央行进行运作管理,自然要合法寻求央行行使垄断权时所产生的利润份额。因此,央行结存利润应属于国家财富,应当上缴给国家。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国家资本、固定基金、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未分配利润是人民银行实现的没有进行分配的利润”。


央行利润等于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如美联储2021年收入合计1225亿美元,费用支出及投资损失共59亿美元,运营成本87亿美元,全年共实现利润1079亿美元。又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规定,“人民银行全行利润等于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财务收入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央行职能、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财务支出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央行职责、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此次中国人民银行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的主要来源,即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就属于业务收入。由于我国并未公布央行利润表,只能从其资产负债表资产方项目大致预测央行利润来源。一是“外汇资产”项目,包括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和汇率变动带来的损益等。二是“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项目的利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等,利息支出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保险企业存款利息支出等。


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定期上缴利润属于常规操作,是各国央行利润分配制度化安排的基本内容


目前,主要经济体大多通过法律、定期协议等方式对央行利润分配作出了制度化安排,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各国情况不同,相关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方式。


第一种是按央行净利润(或平均利润)的某一固定的百分比,在央行和政府之间进行配置或分配。如美联储利润的94%上缴美国财政部,余下的6%分配给会员银行;当美联储收入总额不足以支付运营费用、股利分红时,则无需向美国财政部上交任何利润。瑞典央行按过去5年利润平均数的80%转移给瑞典财政部。


第二种是确定央行的份额后,余下的利润分配给政府。如韩国、南非、菲律宾等国的央行将净利润中配置给央行储备的比例分别设定为10%、10%和25%。德国央行该比例为20%,同时给央行储备规定了2.5亿欧元的下限和25亿欧元的上限。一些国家的央行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如日本央行净利润的5%留作央行法定准备金,并按实收资本的5%派发股利,剩余净利润全部上缴日本财务省。但《日本银行法》第53条规定,若日本央行认为需要提高其法定准备金比例时,应经日本财务省批准。还有一些国家的央行明确规定未实现利润不属于可分配利润,仅对净利润中已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如澳大利亚,由央行司库在咨询董事会之后自主决定配置给央行储备的具体数额后,再将其余的可分配利润上缴联邦政府。


第三种是确定政府的份额后,余下的利润分配给央行。如英格兰银行利润核算分为发行和银行两大部门。其中,发行部门的利润全部上缴英国财政部;银行部门根据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其税后利润的25%分别于下一个会计年度4月份和9月份的第5天缴纳给财政部,即其总共向财政部上缴银行业务税后利润的50%。俄央行将净利润的50%划拨联邦预算后,其余的利润用于央行储备和各种用途的基金。


第四种是净利润的分配比例定期由央行和政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决定。如瑞士联邦财政部和瑞士央行之间的利润分配则通过定期签订协议决定。新西兰央行会先向财政部建议支付一个适当的利润数,财政部会在尊重央行建议的前提下,再次听取央行董事会的意见之后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五种是只规定央行利润分配方案。由于欧洲没有统一的财政,故欧央行利润并非统一上缴财政,而是依据《欧洲央行体系章程》,按照如下顺序分配:欧央行将不超过净利润20%的部分用于分配一般准备金,当准备金超过资本的100%时,便不再进行分配;剩余净利润按照各国央行已缴纳份额以一定比例分配;各成员国央行再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国规定,将利润上缴政府。


在我国,央行上缴利润同样是法律义务,符合国际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9条明文规定,央行每一会计年度收入减去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央行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从上述分类来看,属于第二类。


从全球看,美国、日本、德国等主要经济体定期披露央行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政府上缴具体金额。我国今年首次对外披露,并且没有详细说明金额。但我国央行上缴利润的事实,在历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已有体现。以财政部2021年10月18日发布的《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属于“非税收入项目”下“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科目代码为103060101,其中103表示非税收入,06表示当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随后两个01分别表示利润收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虽然没有历年央行上缴利润的具体数据,但从2013年至2020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来看,数据波动变化较大,特别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暂停上缴利润,该科目由2019年6659亿元降至2020年的973亿元。


从实施效果看,央行利润上缴将增加政府可用财力,但其宏观影响与央行公信力和财务实力状况密切相关


从财政角度看,央行利润上缴是政府收入来源之一,是各国增加政府可用财力的一种常见手段。有些国家央行上缴利润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水平较低,如立陶宛、斯洛伐克、法国、卢森堡等国的央行利润占其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0.2%。有些国家相对适中,如马耳他、塞浦路斯和爱尔兰的比例约1.6%左右。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国家央行上缴利润不菲,甚至超过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年度净利润水平。如美联储2021年共实现净利润1079亿美元,其中上缴财政部利润1074亿美元,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2.7%。美联储上缴利润水平是同期全球市值最高的苹果公司净利润(947亿美元)的1.1倍,分别是美国前四大行摩根大通(483亿美元)、美国银行(320亿美元)、花旗集团(219亿美元)、富国银行(215亿美元)净利润的2.2倍、3.4倍、4.9倍、5倍。


从宏观影响看,央行利润上缴的实施效果与央行公信力和财务实力状况密切相关。公信力较强和财务实力较为雄厚的央行是指拥有足够资源来实现其目标的央行。在诸多评价央行公信力和财务实力状况的指标中,资本充足水平是一个重要指标。理论上,央行可以零资本水平甚至负资本水平运营。这是因为央行可通过发行货币支付债务,不需要像一般企业或金融机构为了维持偿付能力,而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水平。历史上,乌拉圭、巴拉圭、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等国的央行都曾负资本水平运营,且损失相对较大。上世纪80年代后期,乌拉圭央行损失相当于GDP的3%;1995年,巴拉圭央行损失占GDP的4%;1989年,尼加拉瓜央行损失高达GDP的13.8%;2000年,哥斯达黎加央行损失相当于GDP的6%。事实证明,当央行处于零资本水平甚至负资本水平状态时,不仅其公信力和财务实力陷入危机,而且也丧失了控制通货膨胀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应优先向央行注资,而非要求央行继续上缴利润,否则就是财政变相向央行透支。有鉴于此,各国央行虽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都力图维持其公信力和财务实力。如德国央行,2020年和2021年,连续两年没有向财政部上缴利润,其原因在于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及未来利率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大幅增加风险准备金,以保障自身公信力和财务实力。


综上,如果央行公信力较好、财务实力较强,那么央行利润上缴可以视为是在没有增加财政赤字情况下的积极财政政策。如果央行公信力较差、财务实力较弱,那么央行利润上缴相当于财政向央行透支,甚至是财政赤字货币化。


此次我国央行上缴利润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规的一次正常利润分配,是在没有增加财政赤字情况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此次我国央行上缴利润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规的一次正常利润分配,是其履行公共属性和法律义务的体现。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今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总额超过1万亿元。此次金额相对较大,是因为涉及中国人民银行过去几年待上缴的结存利润。此前,为应付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我国一直预留政策空间以应不时之需,包括对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暂停上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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