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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最新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

有一个问题在税务局税政部门有严重争议,最终还需要你这顶级高手给予解释。都知道一个规定,就是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务局按所扣税额给予 2%的手续费。
然而,去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文件,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 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 70 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这个文件颁布后,引起了很大争议。焦点在于到底是 70 万封顶还是可以给予全额?因为两句话都让他说了,也都没说明白。
举例来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 的手续费。假设某人转让股权产生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 万,支付人代扣代缴后, 应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 2%计算可获得 100 万。试问,按 11 号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到底应取得 70 万限额,还是可以取得全额100 万呢?
首先,这个 2%手续费比例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即文件所称“法律规定”的。
根据 11 号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 70 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不超过 70 万的结论。




可是,刚说完 70 万限额,话锋一转又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这个话的意思是,2%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就不受 70 万的限制,可以按比例取得 100 万。
什么叫“前言不搭后语”,什么叫“自相矛盾”?这就是啊!因为两种意思,都提到了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超过 70 万,又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受比例限制。
到底是限制还是不限制啊?
我发现,有许多专家和税务局解释,只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按全额支付。这种解释是一厢情愿,自作多情。试问,如果说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按全额 100 万支付。那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超过 70 万又如何解释?




比如: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①②只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并没有规定手续费的比例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 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 70 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二是既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又规定了给予一定比例的代扣代缴人手续费。比如:
③《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综上所述,凡是遇到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 手续费比例的,则年度内支付的最高限额为 70 万。凡是遇到个人所得税等有规定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对支付额度没有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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