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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112条留置权(担保法二十一条对应民法典多少条)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6年1月,赵某的小汽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委托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车辆,维修费用大约7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提车交钱。汽车修理公司于2016年3月出具结算单,维修车辆费用89410元。因赵某无力支付维修费用,汽车修理公司拒绝将车辆返还给赵某。汽车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围内,债务人赵某不履行债务(支付修理费用),因此,此时汽车维修公司对该车辆即享有了留置权。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就是一种担保物权。《物权法》及《担保法》都作出了规定,《物权法》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那么这个时候汽车修理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这也就引出了如何实现留置权的问题。




如何实现留置权?




《物权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113条规定,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下,留置权人要实现留置权,需满足几个条件:




01


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条件。


02


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经过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2)如双方无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送达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不履行,将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方可行使留置权。


03


行使留置权的方式:


(1)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2)双方达成协议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3)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应依法将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应参照市场价格。


行使留置权属于非讼程序,如果行使留置权时,不满足上述条件,很有可能会出现变卖、拍卖留置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反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





汽车修理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我们回到本文的案例中,汽车修理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方案一:采用诉讼方式


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汽车修理费用,待法院出具生效判决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方案二:采用非讼方式


(1)通知:双方明确债权金额的前提下,向赵某发出书面催缴通知,通知中明确“给予赵某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仍不履行,将依法行使留置权”。


(2)行使留置权:如双方未就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意见达成一致,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和转让的登记手续无原权利人的配合无法实现,因而汽车修理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3)如法院出具的“裁定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裁定,汽车修理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依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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