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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不能超过应付工资(福利费要不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如下:新会计准则下,将“应付福利费”科目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取消。


以管理部门为例,当月发生福利费500元,现金支付,会计分录为:


1: 实报实销方式下福利费的处理方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


贷:现金 500


2: 以工资方式对福利费的列支。


借: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贷:现金 5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


贷: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3: 以工资方式对福利费的列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


贷: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借: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贷:现金 500



我平时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上是这样处理的,大家是如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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