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1、拟征收土地位于位于昌宁镇东廒村,总面积为10.9106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6.8594公顷,建设用地3.6392公顷,未利用地0.4120公顷。
2、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总面积为0.6832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6832公顷。
3、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总面积为1.5217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1.5189公顷,未利用地0.0028公顷。
4、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关王庙乡云丘山,总面积为0.2967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0449公顷,未利用地0.2518公顷。
5、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关王庙乡云丘山,总面积为0.1073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0619公顷、未利用地0.0454公顷。
6、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总面积为0.4784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0.0184公顷、未利用地0.4600公顷。
7、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总面积为0.1243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1243公顷。
8、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总面积为0.2129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0404公顷,未利用地0.1725公顷。
9、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下县村,总面积为0.2170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2094公顷,未利用地0.0076公顷。
10、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总面积为0.0564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0082公顷,建设用地0.0482公顷。
11、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总面积为0.5051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5051公顷。
12、拟征收土地位于乡宁县昌宁镇龙鼻村,总面积为0.0499公顷,征收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0.0499公顷。
二、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公共设施、工业、仓储、住宅、商服、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1、乡宁县昌宁镇东廒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597.9765万元。
2、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7.729万元。
3、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84.0034万元。
4、乡宁县关王庙乡云丘山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28776元/亩(43.16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0.6330万元。
5、乡宁县关王庙乡云丘山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28776元/亩(43.16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4.2396万元。
6、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56532元/亩(84.798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2.7659万元。
7、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6.8643万元。
8、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56532元/亩(84.798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5.1280万元。
9、乡宁县昌宁镇下县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56532元/亩(84.798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8.2723万元。
10、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1146万元。
11、乡宁县昌宁镇张马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27.8936万元。
12、乡宁县昌宁镇龙鼻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为36816元/亩(55.224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2.7557万元。
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采取协商定价(或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
四、安置方式。
具体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由人社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六、公告期限:三十日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自然资源局。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及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九、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由乡宁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乡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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