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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证据使用规则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刘富梅,2012年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管办主任。2013年至今,任行政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8年,被聘请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



丁笑曦,1999年至今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14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



嘉宾: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刘富梅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丁笑曦


主持人: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上升,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意识在日益增强,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有很大的提高。那么,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也成为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1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富梅、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丁笑曦做客融媒体演播室,答疑解惑。


记者:在行政诉讼法中,百姓如何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刘富梅: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自2015年以来,我省行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上升速度很快,但从办理案件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驳回起诉。为此,对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有确定的被告,这个被告可以不准确,不用担心,人民法院会帮助你找到正确的被告;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权利受损的客观事实;所诉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而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那么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是什么样呢?


丁笑曦: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即使作出行政行为确有依据,也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刘富梅:法院工作报告总结了全省法院一年的工作,全面呈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温度和成绩。聆听法院工作报告,深感责任神圣、使命光荣。作为法院人很自豪,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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