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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案例1:代开几张普通发票,用得着罚那么重吗?


纪委检查某事业单位财务情况,发现该单位从个体户张三处买了两批办公用品,取得两张普通发票,金额分别是11000元和12000元,钱却付给了李四。经调查得知,实际销售方是李四,但没发票,于是找好朋友张三代开了两张发票。纪委将案件转交税务局查办。


税务局会怎么处理处罚?


税务局作出处罚决定,一张发票罚5万,两张一共10万元。个体工商户对事实供认不讳,但坚决不交。开两张发票,手续费小嫌三五百,你要罚十万?现在小微税收新政出台,一季度9万元以下销售额都免税,大家又倾向于只申报开票收入,所以基本一年到头都不交什么税,早已习惯了“一毛不拔”,罚款一次却要十万,有没有搞错?说不定开票时就没把这个成本考虑进去,低价或者友情价就把票开出来了。这下可好,一下子出来10万的罚款,情何以堪?


税务局估计也没出过这么大手笔,但纪委在后面盯着呢,硬着头皮,连哄带吓,硬是把这笔钱入库了。怎么回事?用得着处罚这么重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虚开金额一万以下的,处5万以下罚款;虚开金额一万以上的,处5-50万罚款。本案中,悲催的个体户觉得处罚太重了,却不知道,这是法定的最轻处罚。


案例2:虚开发票问题,龙头企业也不好使


某钢铁企业为当地龙头企业,企业家是人大代表,政治地位非常高。某天被告知,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要进项转出1个多亿。对,你没有听错,一个多亿。


老总气的都不让税务局进门检查。为什么?合同签了,钱付了,货收了,原材料都炼成铁卖了,现在你说虚开,不让抵扣交税,多冤呀?


税务局回应,知道你冤,定性善意,所以只交税;否则,2011年以前,是要有人吃枪子的,现在有无期。觉出好没?我们也是严格依法办事。税务机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老板最后还是把税款交了。


你遇到过类似问题吗?“善意取得”是什么鬼?买东西签合同,付款,要发票,一切正常呀,平常都是这样做的呀,怎么突然就不能抵扣了,税款还一交一个亿?这样的话,我以后还会不会做生意了?我怎么知道哪张发票是虚开的?摊上这种事应该怎么办呢?


大家可能纳闷,是不是这些企业法律风险应对能力不强导致交了冤枉税?来看一个上市公司的案例。


案例3:虚开发票问题,上市公司也没辙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本公司对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梅国税处[2015]2 号)提出的行政复议做出决定,维持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对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本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的处理,即大额的进项转出、交税4600多万。


三钢闽光,一家上市公司,被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家想想,一个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应对能力肯定要强过一般的市场主体了,尚且遭此横祸,其他主体的境遇,不说任人宰割也差不多了。而且这件事是发生在普遍被外界解读为政策放宽信号的39号公告出台以后。


以上都是些经济损失,说白了,就是钱的事。有种说法,钱能摆平的事,就不是事。下面我们看钱摆不平的事,涉及刑事责任的。


案例4 :虚开专用发票,你知道可能判几年吗?


恩施州巴东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陈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周某称可为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询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被告人陈某称,只要有真实业务发生,可以接受周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其支付税款。2011年12月,周某介绍候某以河南省某材料有限公司为销货单位,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合计人民币3999931.6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79988.40元。随后,周某将发票抵扣联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上述税款于2012年1月在巴东县国家税务局全部申报抵扣。


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巴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到巴东县国家税务局补缴了税款679988.40元,罚款339994.20元,滞纳金209096.43元,合计金额1229079.03元。


在此案中,陈某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但被认定了三个从轻、减轻情节:1.自首;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构成从犯;3.在案发后已将虚假抵扣的全部税款补齐,并缴纳了罚款、滞纳金,国家损失全部挽回。在具备以上三个要素的情况下,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果你是陈某,你有自首的觉悟吗?有那么高的觉悟还虚开专票吗?如果一时糊涂、没去自首,结果会怎样?大家一个开票、一个受票,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与受票方抵扣税款有直接关系,有没有可能认定为主犯?如果案发时兜里银子恰好比较紧张,补不起税、缴不起罚款会怎样?(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这个税你都是补不起的,因为在交易中,你根本没有产生那么多的利润。)在不具备三个从轻要素的情况下,你可能会得到一个什么判决?


我们来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按以上规定,陈某虚开税额679988.40元属于第三档,在没有从轻、减轻因素的情况下,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在大宗物资交易中,区区67万税额,换算成价税合计,也就四百多万,实为稀松平常,面临如此重刑,是否超出你的意料?


以上案例,从不同角度透视出法律惩罚虚开发票的严厉程度,也折射出案件定性处理中的不同意见。后期系列文章将对虚开的定性与处理过程中每个可能涉及的争议焦点逐一分析,以期对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们有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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