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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解释)

法律是复杂的,因为各种法律条款繁多,而且想要应用在实际上也是非常困难的。毕竟从理论到实践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普通人也需要知道一点儿法律常识,这样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通过看法院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是学习法律在实践过程中的最好的方法,今天来跟大家说一说都有哪些文件。咱们还是拿一个案例来说。





【裁定书原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行审2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志伟,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浩,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杨。


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是一类法律裁定文书,是驳回起诉用的,有原告、被告、第三人。


简单来说,行政裁定书就是驳回政府机构下发的文件。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有: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社保局的工伤不予认定书等等。假如,有人对政府做出的各种通知书有什么不满,可以到法院起诉撤回。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政府运营的过程中,除非有明显的过错,一般来说,其他机关出具的行政类文件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之后会给大家说一个工伤认定被撤回的案子。


这份裁定书是为了申请执行的。这里说一下流程。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了之后,有个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就会生效,生效了不是就会拿到钱。这个还得找法院的执行局去给判决书执行。其实,这个过程也是需要申请的。因为我目前还在讲案子怎么打,所以,执行还没有涉及,大家知道就好。





【行政裁定书正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朝社责补字[2020]153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社保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对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和惠民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认定信和惠民公司未依法缴纳李某2013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缴李某2013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社平比值差额及利息309750.56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执行效力。区社保中心向信和惠民公司送达《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后,信和惠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确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区社保中心送达《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信和惠民公司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区社保中心申请强制执行该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信和惠民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区社保中心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京朝社责补字[2020]153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


这个案例比较清楚,就是社保局申请个执行。比较简单,大家了解一下。


这里需要了解的是几个文书的区别。


裁定一般针对程序,判决都是实体,裁定书有不予受理裁定,终结执行裁定,驳回再审裁定,指令再审裁定。不予受理裁定等等,都是从程序解决案件。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裁决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一般人打官司,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案件,那就是会得到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两种文书。大家如果想要看案例,主要找这两种文书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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