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背景及操作流程
案例
1,企业年金属于社保范畴吗?
补充养老保险不强制要求缴纳或设立;
2,社保技术的计算方法
1,以工资为基础
2,有上限和下限,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剩余保险缴纳3个月不满九个月单位负担账务处理-医疗-基金-津贴-单位
计入福利费用
4,和工资挂钩的费用有哪些?
社保残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5,企业年金退休后个税怎么算?
按照工资薪金核算
一,社保入税的背景
种类 | 基础用途 | 派生用途 |
养老保险 | 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丧葬费,抚恤费 | 买房 买车 子女上学 落户 商业贷款 |
医疗保险 | 医疗保险 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 | |
失业保险 | 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费用补贴 | |
工伤保险 | 支付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伤残津贴 | |
生育保险 | 产假(约90天) 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 |
养老金缺口加大
(1)老龄化社会到来,需要支付养老金的老年人口每年都在快速增加;
(2)体制内外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待遇,需要根据社会物价水平变化不断提升;
(3)社会生产效率提升有限,经济增长在持续放缓,已经无法满足养老金不断增长的需求。
二,社保入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以及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事宜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企业社保费征缴有关事项如下:
1,征收方式
按照:
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
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得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的要求,
我省相关部门也将严格贯彻落实,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2020年10月1日后规范。
2,征收期限
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核定的应缴费款。
缴费——可在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
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相应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3,缴费流程
(1) 核定费款
缴费人仍按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及参保范围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种
费用所属期
缴费金额
补缴费款
滞纳金
(2) 缴纳费款
缴费人办理核定后,首先通过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看核定的应缴信息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
4、退费管理
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应缴费额的,可根据不同情形,抵缴以后应费款或者办理退费。
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实行: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办理,是否符合退费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请咨询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因缴费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费的
由缴费人直接向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
因各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导致缴费人多缴、重复缴费
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办理退费。
三,税务如何发现企业未交或少交社保
税务如何发现社保缴费异常?
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
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单位、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与税务机关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建立对照关系,确认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的管理活动。
2.哪些人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业务?
税务部门将会通知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业务的用人单位并告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无需自行申请;个缴人员则无需办理此项业务。
3.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需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档案信息变更,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四,哪些用工必须缴纳社保
不需要缴纳社保的:
1.在校的大学实习生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2.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来缴纳问题:劳务派遣工工伤怎么办?
1.由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保险条例》
2.如未购买,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负担医疗费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提供劳务的临时劳务人员
4.离退休人员
五,必知的几个社保知识点:
1.社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2.企业负担的部分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账户
3.个人负担的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并由单位代缴
4.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专项扣除
5.单位负担的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为所有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基本养老保险等领取或使用使免征个人所得税
8.补充养老保险在退休后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
9.补充医疗保险目前为止没有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1.社保可以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需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只有当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当地社保最低基数时才能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2.试用期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就没有风险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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