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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样本(企业所得税核定鉴定表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衢税稽罚告〔2021〕3号


衢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0MA28F×××5E)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违法事实一


你公司2018年5-7月通过福建大田廖××(挂靠××(三明)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煤炭8258.82吨,因××(三明)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廖××从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11405.17元,税额785824.83元,货物名称:煤炭,货物数量:5390吨,价税合计5697230元,于2018年6月、7月全部申报抵扣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1)发票取得情况


你公司收到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6月25日、26日,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6622771-06622773(3份)、01022335-01022349(15份),金额1792708.38元,税额286833.42元;收到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6月25日、27日,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1022580-01022584(5份)、01024385-01024389(5份)、01025552-01025556(5份),金额1462487.10元,税额233997.90元;收到泉州市韵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6月28日,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1023475-01023482(8份)、01040141-01040145(5份)、01040194-01040197(4份),金额1656209.69元,税额264993.51元,以上50份发票合计金额4911405.17元,税额785824.83元,价税合计5697230元。你公司已于2018年6月、7月申报抵扣,月底相应成本已结转当期损益。


(2)货物流情况


你公司于2018年5-7月通过福建大田廖××(挂靠××(三明)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煤炭8258.82吨,结算时,因××(三明)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接受廖××从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11405.17元,税额785824.83元,货物名称:煤炭,货物数量:5390吨,价税合计5697230元。这部分煤炭全部销售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开具发票。剩余2868.82吨煤炭,你公司未取得进项发票,以收取现金的方式零星出售,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2868.82吨煤炭的购进及销售均未入账。


( 3)资金检查情况


你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三明)经贸有限公司570万元;通过方××个人账户支付给谢×(××(三明)经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180万元,支付给刘××(廖××妻子)200万元,收到刘××退款30万元,并通过公司账户将30万元支付给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共支付货款合计950万元。经检查发现,支付给××(三明)经贸有限公司和谢×的款项最终汇到刘××的个人账户上。


(4)相关人员的询问情况


2019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吴××所说,他在公司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为杜××,公司所有业务都由杜××负责。公司成立时,吴××出资了90万,去年年前已从××商贸撤资,不再过问公司的业务,对于此次的涉案发票问题也不清楚。


2019年3月14日和9月26日对你公司负责人杜××进行了询问调查,据杜××所述,他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廖××,然后去了福建三明购买煤炭。当时接待他的人有廖××、刘××、谢×和谢×的老公。他们在廖××的办公室商谈了煤炭的业务,由廖××采购煤炭,挂靠××(三明)经贸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先打款再发货,所有的采购和运输都由廖××负责。结算的时候,由于××(三明)经贸有限公司涉税案开不出发票,廖××对杜××说自己也是泉州三家公司的业务员,因而从泉州三家公司开了50份发票,价税合计5697230元,连同购销合同寄给了杜××,并退还杜××30万元,要求其汇到泉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杜××按照要求通过公司账户汇到泉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


(5)从第三方调查取证情况


①从公安调查取证情况


2019年9月从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调取了刘××、吴××的银行流水以及廖××、吴××的讯问笔录,发现以下两点:一是你公司通过廖××购买煤炭的货款最终汇到刘××个人账户;二是由于××(三明)经贸有限公司开不出发票,廖××通过吴××取得泉州三家公司的50份发票,价税合计5697230元,邮寄给锡林商贸,剩余款项3802770元至今未开具发票给你公司。


②协查回函情况


2019年4月22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第一稽查局发送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于2019年6月4日收到协查回复函,协查结果显示上述泉州三家公司均已走逃。


2.违法事实二


你公司从山西购买煤炭并运输到衢州销售,当时未取得运输发票,后因进项不够抵扣,通过司机取得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45585.45元,税额104558.55元,价税合计1150144元。锡林商贸于2018年10月申报抵扣。具体情况如下:


(1)发票取得情况


你公司收到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10月25日,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8364629-18364636(8份)、18364640-18364642(3份),金额1045585.45元,税额104558.55元,价税合计1150144元。锡林商贸于2018年10月申报抵扣,月底相应成本已结转当期损益。


( 2)物流情况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始陆续从山西运煤到衢州销售,委托山西当地的一个货运站找的车队,运输费用直接支付给司机,通过你公司提供的久安煤业的煤炭过磅单资料显示,运输车号都为“豫”字头。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后来因为你公司进项不够抵扣,杜××向司机索要发票,从而取得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3)资金检查情况


经对你公司账簿、银行流水的检查,发现以下两点:


①你公司账上记载于2018年12月支付给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10万元,经与杜立新、方建云核实为虚假支付,并未实际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仅取得复印件用来做账。


②你公司于2019年2月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50144元,这笔款项的用途,经询问公司负责人杜××,杜××先是在笔录中说这是开具发票的手续费,后又出具说明称这是未付清的运输费用。


(4)相关人员的询问情况


2020年9月23日对杜××进行了询问调查,据杜××所说,他是从山西购买煤炭,委托山西那边的一个货运站找的车队运输到衢州,运输费用直接以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司机,当时约定的运费为不带票的价格,未开具发票,后因为进项不够抵扣,杜××联系了货运司机的一个负责人索要发票,对方介绍说车队是挂靠在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杜××通过司机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对方邮寄过来的11份运输发票,并支付了50144元手续费。


2020年11月23日杜××出具说明称50144元是之前未付清的运输费,经司机要求汇到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


2020年12月8日,通过约谈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方××,方××出具说明表示2019年2月根据杜××要求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50144元,除此之外,你公司和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以下涉税违法问题:


一是你公司2018年5-7月通过福建大田廖××(挂靠××(三明)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煤炭8258.82吨,因佳禾(三明)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廖××从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11405.17元,税额785824.83元,货物名称:煤炭,货物数量:5390吨,价税合计5697230元,于2018年6月、7月全部申报抵扣税款,以上税款应做进项转出。


二是你公司通过福建大田廖××共购买煤炭8258.82吨,取得上述泉州三家公司开具发票的煤炭数量5390吨,销售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开具发票。尚有2868.82吨煤炭未取得发票,平时以收取现金的方式零星出售,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2868.82吨煤炭的购进及销售均未入账。通过你公司付给廖××的货款950万元和发票开具的金额4911405.17元,计算得出2868.82吨煤炭的不含税价格为3278250(9500000/1.16-4911405.17)元。


三是你公司从山西购买煤炭并运输到衢州销售,当时未取得运输发票,后因进项不够抵扣,通过司机取得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45585.45元,税额104558.55元,价税合计1150144元。你公司于2018年10月申报抵扣,以上税款应做进项转出。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泉州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 785824.83元进项税额全部转出,追缴增值税785824.8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你公司以收取现金的方式零星销售2868.82吨煤炭未列支收入,也未缴纳增值税,属偷税,因难以确定具体销售时间,应按10%的成本利润率核定销售额3606075(3278250*(1 10%))元,追缴增值税576972(3606075*1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0.6倍的罚款,计346183.2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与兰溪市佳慧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并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104558.55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0.6倍的罚款,计62735.13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账内经营的部分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007.73(785824.83*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账外经营的部分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388.04(576972*7%)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计24232.82元。对你公司与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发票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319.10(104558.55*7%)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计4391.46元。


6.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过磅单等资料,你公司确定有真实货物采购和运输费用,但当时就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今后也难以重新取得发票,且你公司账外收入以现金方式收取,难以确定具体销售时间和实际销售额,无法查账,因此对你公司2018年期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查补税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所附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核定应税所得率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67077.8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计280246.73元。(具体计算:


2018年营业成本44839477.41=40670844.03 3278250 785824.83 104558.55


应纳税所得额


1868311.56=44839477.41/(1-4%)*4%


应纳税额


467077.89=1868311.56*25%


已纳税额为0,应补缴税额467077.89元)


以上拟处罚款共计717789.3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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