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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2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强制分红)


随着《指导意见》的修订,这一发行渠道正在进一步疏通。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显示,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


此外,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此外,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优先股损失吸收机制,有效发挥优先股作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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