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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对比】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 企业所得税: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相关:



2、销售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3、销售应税服务



视同销售规定:



4、电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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