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什么意思(不考虑预提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适用主体】


【适用条件】


1.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2)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4)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境外投资者2018年起以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享受优惠备案流程


1.1事前备案享受优惠办理流程


1.1.1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1.2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1.1.3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自行审核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连同证明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审核;


(2)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①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②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③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1.2追补享受优惠备案流程


1.2.1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如果境外投资者申请退还的税款是2017年期间入库的,还应提交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2.2办结时限


即时受理,30日内查实并办结。


1.2.3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2.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优惠办理流程


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暂不税政策优惠情形包括: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税政策优惠两种情形。


2.1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2.1.1报送资料


(1)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提供时间可以选择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申报补缴税款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1.2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2.1.3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2.2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2.2.1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2.2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2.2.3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境外投资者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3)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应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4)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5)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5.《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典型案例】


1.案例概要


HK公司为中国香港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全资子公司A公司。A公司主要从事线路板及线路板模具的生产和销售。2018年3月8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对其唯一股东分配股息9,997万元,并以全部股息转增注册资本。2018年3月28日,HK公司对A公司增资,共增加注册资本12,400万港元。2018年5月,A公司到商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涉及预提所得税税款约人民币999.7万元。


2.相关事实


在对HK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后续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HK公司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母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了非关联的第三方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了境内被投资A公司的股权。


3.处理经过


在HK公司被穿透、交易被视为非居民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把握交易实质,最终认定本案例中的直接股权转让交易不属于“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情况,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4.案例启示


利润分配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合作,强化递延纳税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如果发现存在实际收回投资或其他不符合条件不应继续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优惠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缴税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