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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导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行政相对人具有的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但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该怎么办?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的期限,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的内容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前述内容亦被包含在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存在告知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一致的内容,该怎么办呢?根据司法实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与事先告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一致的,应当视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请求撤销该违反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行政相对人的是,行政相对人一定要保存好行政机关送达的全部法律文书,且需对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行为做好存证工作,以便后续维权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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