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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证据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原x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对〈关于x山危岩体加固治理问题的报告〉的意见》责成x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先行治理x山危岩体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018年9月,x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二地质大队勘查后,所得《x市x路x山崩塌危岩体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的意见和前述《x市市东路x山崩塌危岩体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基本相同。2019年3月10日,被告x区政府办公室召开关于x山崩塌危岩地质灾害治理相关事宜专题会议。


会议明确按照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治理x山崩塌危岩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原则同意启动x山崩塌危岩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好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9年9月9日,被告x区政府作出x号关于x路东侧x山危岩治理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对地处x山崩塌危岩体治理红线范围内的原告唐某某房屋实施征收。


二、被告观点


原告房屋所在地属于地质灾害区域,为避免包括原告在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失,指定有关部门对包括x山危岩治理开挖、红线范围内居民房屋征收搬迁避让,系履行政府法定职责,应当得到确认;


对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基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通过征收搬迁,系履行政府法定职责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具体体现;对于包括原告在内之地质灾害区域内被征收人,通过拟征收搬迁,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应当考虑被告履行政府职责,实施地质灾害搬迁征收过程中所享有的事急从权、程序简化、应急性职权,即便存在征收程序瑕疵乃至程序轻微违法,从考虑被征收人原告唐某某及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保障被征收人不遭受地质灾害以及杜绝发生社会公共安全事件,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下,应当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难点解析


被告x区政府x号关于x路东侧x山危岩治理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1、被告x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原告唐某某房屋的治理x山险情活动符合x市或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被告x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征收原告唐某某房屋决定前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被告x区政府代理人庭审陈述征收补偿费用由竞得者承担,但被告x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金融机构专户存储征收原告唐某某房屋的补偿费用。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x市x区x路x山的确存在险情需要治理,应当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x区政府及其代理人关于x区政府是为了治理x山危岩地质灾害的公共利益而征收原告唐某某房屋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告唐某某及其代理人关于x区政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唐某某房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除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外,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被告x区政府对上述问题不提供证据,只能视为没有证据,不采纳被告x区政府及其代理人关于驳回原告唐某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被告x区政府作出征收原告唐某某房屋的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原告唐某某的房屋尚在,与x山之间有其它建筑物相隔,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持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征收房屋决定。


但是,被告x区政府征收原告唐某某房屋的决定是和征收杨某举、唐某达、官某虹等户房屋的决定同在x号《关于x路东侧x山危岩治理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书》上,不能分开,且x山的险情严重威胁周边住户及路上行人、车辆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撤销该征收房屋决定,会给x市x区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五、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号关于x路东侧x山危岩治理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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