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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提油卡指定银行开户(加油卡开户都需要什么资料)

什么是原油期货


2、原油的基本功能


1.交易单位:一手(1000桶)原油期货合约,交易单位必须以“1手”整数倍进行。(1桶=158.98升=42加仑。)


2.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桶,原油期货以人民币(元)计价,报价单位为元/桶。


3.最小变动价位0.1元/桶。原油最小变动价位是原油合约涨跌变动的最小值。原油期货的变动最小值为0.1元/桶。


4.涨跌停板幅度


原油期货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4%。例如SC1805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为350元/桶。那么今日SC1805的涨跌停幅度就是14元/桶。那么其当日涨停板就是350 14=364元,跌停板就是350-14=336元/桶。


6、交割总则


1.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


2.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3.会员应当直接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


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


标准交割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1.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2.交割品质: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


3.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以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4.原油入库应当交纳人民币1.5元/桶的申报押金。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


5.罐内储存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


6.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为:到期合约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 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期转现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 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


7.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0.05元/桶的交割手续费。


8.交收地点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交割违约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2.在计算买方、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易单位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20%作为违约金,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4.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详情请查阅《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


7、交易规则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程序化交易应当事先向能源中心备案。交易指令的报价应当在涨跌停板幅度之内。


集合竞价


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由交易系统自动控制,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开市集合竞价在某期货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连续竞价交易的,能源中心交易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额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临近月份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月份卖出套期保值额度。


1.各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实行审批制。客户应当向开户机构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开户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或者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五)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


(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七)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


3.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或者利用取得的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能源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4.能源中心可以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保证金、手续费的收取方法。


套利交易


1.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2.客户应当向开户机构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开户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直接向能源中心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


3.一般持仓额度不能满足套利需求的,可以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利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临近月份套利额度)。一般月份套利额度适用于申请品种的一般月份的所有期货合约,但不能自动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利额度。


4.能源中心按照市场情况、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合约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数量、申请合约价差是否背离等因素,核定临近月份套利额度。


5.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


6.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的合计数,超过上市品种期货合约不同阶段的一般持仓限额加上该时期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和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执行强行平仓。


详情请查阅《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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