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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示(土地出让金返还申请示例是怎样的)

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略……


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最终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具体如何量刑?这些重要问题,在一审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掉冷库的账目资金来往情况的问题,不解决该问题,就绝对不可能将本案彻底查明;而要彻底解决冷库的账目问题,仅靠公诉人、合议庭或律师来对账,是注定解决不了问题的,辩护人认为唯有引入专业的审计或会计人员,方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才能更准确的定罪量刑。


一、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时间问题

按照一审认定的认定的事实,张某某职务侵占存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私自改制;第二阶段,是2007年将出售冷库后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这种认定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理由有:


1、如果认定张某某在2004年私自改制的话,那么此时张某某就涉嫌职务侵占,也就是说,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集体所有的企业私自占为己有,确实涉嫌职务侵占罪。此后张某某在2007年出售冷库时,不论将资金如何处理都不应存在职务侵占罪的问题,因为法律不应该对一次行为进行二次处罚。


此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2004年时冷库的价值是多少,还有没有剩余价值?而从现有证据中,仅有一份评估报告评估当时冷库的价值为90多万元,这还没有考虑冷库尚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和个人借款的情况,如将其欠款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当时的冷库应该是没有任何剩余资产的。


但是这是没有经过权威部门审核的主观想法,而如想确定当时的具体价值,就必然需要审计的介入,而一审时,合议庭并未允许审计。


其实,实际上,当时的冷库基本是负债经营,厂房名义上已抵给海某某,冷库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国有(尚未交土地出让金)、部分属于集体(尚未出资购买),可以说,当时的冷库非但没有价值,实际上应该为负数。这也就是当时的不少国有、集体企业为何1元钱出售的原因,而案涉的冷库恰恰就处于此种情况。


故此,如果认定2004年,张某某就涉嫌职务侵占,必然是不能定罪的。


2、如果认定张某某2007年将出售冷库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那么,就不应该认定2004年的改制为非法,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


而认定2007年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的话,也必然涉及冷库这么多年以来的账目往来的问题,只有查清冷库的所有账目往来情况,才有可能查明张某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因为冷库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负债经营是大家公认的事实,那么,冷库所有的支出不外乎三种来源:银行贷款、个人借款、负责人个人出资。事实上,冷库的经济来源也就是如此,其款项部分来自工商银行、信用社贷款,部分来自于张某某向其他个人借款,还有小部分是张某某个人现行垫付。


至于截止至2007年冷库出售时,冷库的收入支出是基本相抵,是否还有结余,应该由权威的审计机构来进行权威认定,反之,如果由在审计方面并不专业的其他人员直接决定,则主观性会较大,显然缺乏客观性。


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支出费用仅有银行贷款本息、土地出让金、职工社保费用、社保找补款、土地租金、罚款以及购买高元村土地使用权费用等七项,显然不符合常识, 任何一个企业的支出费用都不可能仅有这么寥寥几项。


比如:土地契税、土地罚款、土地租让契税、房产交易手续费及测绘费、法院诉讼费、工商登记及质监局工本费、向供销社上交的行管费及学习费、地税契税、质监局罚款、冷库武汉六冷储存费、职工工资、修理冷库及建伙房费用、冷库电费、借款利息、冷库日常零星费用。而上述这些是一个冷库必然会发生的支出,这几乎是个常识性的问题。


另外,这些均是有十年前的客观票据来印证的,而十年前的票据,也不可能是最近伪造的,一审对于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显然是不妥的。


二、涉案冷库资产如何查明的问题

案涉冷库的账目往来情况,可以分成两大部分:


其一、维持冷库日常运营,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姑且称之为“支出费用”;


其二、冷库的收入,包括经营性盈利收入、出售冷库收入的400万元、以及尚未偿还的借款、甚至包括出售冷库时从沙仁意手里要回的15万元好处费。


这两项费用如果可以基本平衡,那么,就说明张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企业资产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问题。


下面可以就此问题从两个角度分别具体分析:


1、根据卷宗显示的票据可知,冷库历年支出的费用(包括银行贷款本息、土地出让金、职工社保费用、社保找补款、土地租金、罚款以及购买高元村土地使用权费用等七项,还有土地契税、土地罚款、土地租让契税、房产交易手续费及测绘费、法院诉讼费、工商登记及质监局工本费、向供销社上交的行管费及学习费、地税契税、质监局罚款、冷库武汉六冷储存费、职工工资、修理冷库及建伙房费用、冷库电费、借款利息、冷库日常零星费用等项目)累计的数目,经仔细核实4465985.98元左右,该部分支出费用和冷库历年来的收入(包括出售冷库的400万收入)是基本持平的,误差并不太大。


2、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的话,也可以看出,冷库并无多余财产的。


2006年12月4日,谯城区人民政府签发了谯政[2006]129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文件,也就是《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返还供销社冷藏库土地出让金的请示》,从该份文件中可知,截止至2006年10月30日,涉案冷库历年累计亏损了293万,而必须归还的个人借款和信用社贷款本息至少220万元,加上个人垫付的土地出让金158万元,两项累计至少为378万元,这还没有包括已经归还过的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比如上任主任留下的欠工商银行的30万元贷款及10万元的利息(已由上诉人张某某代为偿还,有在卷票据为证)。


可见,出售冷库收入的400万和冷库所借款项(包括个人和银行信用社的),绝对可以相互抵消。


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从冷库收支平衡表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冷库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冷库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均是基本平衡的,并无过大偏差,也就是说冷库并无多余财产共张某某侵占。


既然所在单位(冷库)根本就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侵占,那么,张某某尽管是冷库主要负责人,又如何去侵占单位财产呢?总要先有财产,方能侵占。


所以,归根结底,本案最关键问题依然是冷库账目审计的问题,只有将冷库所有账目审计清楚,才能将本案所有事实彻底查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请二审法院将上述情形一一查实,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


上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律师:邹玉杰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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