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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东区、城北区人民法院先后公布4份涉及建行青海分行原行长郭继庄的行贿案判决,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犯单位行贿罪,获判缓刑。


2020年6月,中央纪委监委驻建行纪检监察组宣布对郭继庄进行立案调查。作为一名“老建行人”,郭继庄被查时已退休5年。


2022年2月22日至23日,郭继庄受贿案在青海西宁中院一审开庭。郭被指控从2002年至2015年9月期间,收受包括房产、公司股权、现金及房屋装修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73万余元。庭审中,郭继庄全盘否认了所有指控,其律师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截至发稿,西宁市法院尚未就此案一审宣判。


38年“老建行人”,退休近5年后遭彻查


公开履历显示,郭继庄于1977年进入建行青海省分行工作,历任建行青海省分行综合科干部、投资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地方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建行青海西宁支行行长,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等职。


1999年12月,郭继庄任建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2006年8月,其重回建行青海分行,任党委副书记、副行长;7个月后,升任建行青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9月,郭继庄退休。此时,郭已62岁。


退休近5年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0年6月19日,郭继庄被青海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6月24日被留置。


据中央纪委监委驻建行纪检监察巡视组的相关材料,2020年6月2日至14日,驻建行纪检监察组成立核查组赴青海省分行,对反映郭继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发现郭继庄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并涉嫌收受信贷客户房产,于6月23日对其涉嫌违纪问题立案。


随后,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为、西宁信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长燕、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科等人被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东区、城北区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前述4份涉及郭继庄的行贿案判决,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犯单位行贿罪,获判缓刑。


任内帮人搞定上亿贷款,退休“侥幸”收房


郭继庄在供述中说,他曾询问许诺他一套房子的房地产公司老总:“房子是否还留着?”在得到肯定答复后,郭继庄收受了那套房子,价值126万余元。


直到退休5年后,2020年6月,中央纪委监委驻建行纪检监察组在接到举报后,宣布对郭继庄进行立案调查。


裁判文书网显示,2008年,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的可可西里俱乐部综合楼项目时,曾向建行西宁城中支行申请贷款1亿元,其时未获批准,漓江公司法人李大为便请托时任建行青海省分行行长郭继庄帮忙,后经郭继庄安排,漓江公司获得建行城中支行共计9000万元的贷款。


2011年6月,李大为再次通过郭继庄帮忙,使其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利承揽到建行青海省分行七一路储蓄所营业网点装修项目。


为表示对郭的感谢,2015年5月李大为要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1号3号楼2单元28楼2281室,面积为175.39平方米房屋一套送给郭继庄,并于2017年12月替郭继庄支付首付款后,与郭继庄签订了商品房现售合同。


经鉴定:该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26.1054万元。2019年1月,郭继庄为规避组织调查给漓江公司转账55.25万元,案发后漓江公司将该款主动上缴。


2015年,郭继庄从行长的位置退下来,“想着已经退下来了,拿一套房子应该很安全的”。就问李大为那套房子是否还留着。李大为说“留着呢”。到2017年,李大为打电话说房子有点紧张,让其赶紧过去看房子,郭就去了。这个房子是2单元28楼2281室,郭继庄对此很满意,但李大为认为表面上还得签个购房合同,这样显得房子交易比较正常。


当时郭已经彻底退休一段时间,想着签这份合同“应该也没什么问题”,就和李大为商量按照4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了合同,首付款是23.68万元,之后李大为就以其的名义把首付款交了。


为了把23.68万元的来源说清楚,2020年6月10日其和李大为商量好把首付款说成是李大为借给其的,同时还打了一个假借条,之前巡视组巡视的时候,其把剩余的50多万元尾款补上了,这样从表面上看起来,房子的房款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交易了,李大为给其送房子的事情看起来就像是一个合理的买卖交易。


结果,这笔“看起来合理的买卖交易”被认定为非法。2021年10月2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李大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房产非法“抵账”,直至被查仍未过户


另一判决书公开显示,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曾克剑被法院认定向郭继庄行贿的被告人之一。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盐湖小区项目申请贷款时额度受限,后经时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的帮助,顺利获得建设银行西宁城中支行1.1亿元贷款。


据郭继庄供述,2012年,他向曾克剑提出用自己在西安的一套房子与锦绣江南小区的两套团购房进行置换,曾克剑同意。2014年5、6月,锦绣江南的房产证办好了,郭继庄也拿到了房产证。郭继庄也曾拿出他西安房子的房产证给曾克剑,称给锦绣江南的两套房屋抵账。


直到郭继庄被查,其西安房子的房产证仍在曾克剑处,不过,郭继庄一直没有将陕西的房产过户给曾克剑以置换锦绣江南的房产。郭继庄拿房产证“抵账”的行为并未被法院认定为合法。


2022年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曾克剑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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