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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体户核定征收改查账条件(个体户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1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方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征收业所得税,具体到每年对企业进行征收方式认定时,对于核定征收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但各地税务机关具体需要提供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请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为妥。


2、对于征收方式的认定,一经认定是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认定,不会出现在同改为一个年度中前两个月核定征收,而后十个月查账征收的情况,如果企业被认定为2010年查账征收,则应从2010年1月至12月都采取查账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条件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企业的鉴定结果成为查账征收企业,则对于其在前几个月按核定征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预缴企业所得税处理。


3、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条个体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改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注意五个风险点核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于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建筑业企业,其纳税方式和征收方式应当妥善选择,核定征收则无法适用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则不得核定征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如果发生转让财产收入,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无论是盈利条件还是查账亏损,均应以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3.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较多个体户的建筑业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一般计税工程的核定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改为扣税凭证方能抵扣,但核定征收方广州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票收入有关,无关成本,无论广州其成本费用发生多少,扣税凭证取得多少,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都是一个定量。


4.尽管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根据《会计法》的征收相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部分建筑业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无任何原始凭证或直接以白条入账,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5.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改,建筑业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这两类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九类所得,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企业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部分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时,认为无需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想当然的忽视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风险极大。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这一个税种,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仍然要引起重视。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通盘考虑,合理筹划,选择适用企业全流程、全业务、全税种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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