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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投资方实现的利得或损失要在当期企业所得税体现;同时,被投资方直接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三、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不确认利得或损失。按照“财税〔 2009 〕59号”、“财税〔 2014 〕10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按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股权收购比例条件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比例条件为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资产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满足以上比例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则可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



四、企业以技术投资暂不纳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此处强调已经形成技术成果,即已取得相应认定证书。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计税基础,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无须随投资人确认所得的金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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