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责任人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津) 四位年份数字 六位天津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四、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境内查询责任人,其已备案产品需通过我市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进口案系备案统补充填报查询进口口岸和收货进口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之前已受理未取得批件国家化的产品,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化妆品未获批准的除外,已国家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产品的相关事项办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执行。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国家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国家化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备案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化妆品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及时通报产品天津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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